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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交通部公告第27号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通部公告第27号
  • 【发布日期】2004-09-15
  • 【生效日期】2004-09-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部公告第27号

交通部公告第27号

关于规范进口二手工程船舶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保证水运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加强老旧工程船舶管理,保障工程船舶施工安全,规范进口工程船舶的行为,依据《关于公布第二批已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交通行政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交体法发[2004]471号),进口工程船舶实行登记备案制管理,现将具体程序公告如下:

一、登记事项:购买二手外籍工程船舶、光租外籍工程船舶;

二、登记受理机关:交通部(水运司)

三、登记条件:

(一)购置(光租)人应具备与进口船舶国家认可的相应工程施工资质;

(二)工程船舶船龄和技术条件应符合进口要求;

(三)船舶应用于大型工程项目的投标或施工;

(四)其他证明材料。

四、提交登记的文件

(一)登记表(见附表一)一式四份。

(二)提交人的资质复印件。

(三)建造、购买、光租船舶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拟购买、光租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或拟进口船舶的有效船舶资料。

(五)参与水运工程投标的证明文件或施工合同

五、登记程序及登记证明文件

(一)提交人应将按要求填写的《进口工程船舶登记表》连同有关材料报交通部(水运司)。

(二)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受理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登记事项证明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受理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三)购买、光租工程船舶的经营人,可持《进口工程船舶登记事项证明书》向船舶检验、海关、海事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登记表格的填写与印制

《进口工程船舶登记表》样式见附表一,由申请人填写。

《进口工程船舶登记事项证明书》样式见附表二,由交通部统一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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