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发布文号】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5号
- 【发布日期】2004-09-27
- 【生效日期】2004-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5号
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5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4年凭证式(六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200亿元,其中3年期140亿元,票面年利率2.65%;5年期60亿元,票面年利率3.00%。
二、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04年10月1日至2004年11月30日,采取按月分段发行方式,其中10月1日至10月31日发行100亿元,11月1日至11月30日发行100亿元。各承销机构在规定的额度内发售本期国债。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办理。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如需变现,投资者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各购买网点按兑取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从购买之日起,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不计息;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0.63%计息;持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0.72%计息;持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1.44%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2.61%计息;持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2.70%计息。
五、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3年期、5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提前兑取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37家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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