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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河南省濮阳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函[2004]84号
  • 【发布日期】2004-10-01
  • 【生效日期】2004-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河南省濮阳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河南省濮阳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8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濮阳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豫政文〔200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河南省濮阳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濮阳市位于河南省东北部,最早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距今七八千年前的裴李岗文化时期,秦汉以来先后有东郡、澶州、开州等称谓。现老城区内的东、西、南、北四条大街较完整地保留了明清时期形成的格局和风貌。保存至今的历史遗存有西水坡遗址、卫都高城遗址、春秋戚城遗址、五代澶州城遗址、仓颉陵、子路墓祠、回銮碑、原中共中央北方局和平原分局旧址等。市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近70处,其中许多文物古迹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你省及濮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做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编制和完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三、你省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濮阳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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