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19
- 【生效日期】2004-10-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领取《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领取《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经贸委(经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建[2004]177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0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04]178号)及《财政部关于下达200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第二批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04]334号)的要求,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拟于10月20日-11月10日(双休日除外)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经贸委(经委、商委)发放《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请派专人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中国物资再生协会领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尽快将《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发至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并督促按照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要求做好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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