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2004]建质设函字106号
- 【发布日期】2004-10-20
- 【生效日期】2004-10-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印发徐波、吴慧娟同志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宣贯会上讲话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徐波、吴慧娟同志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宣贯会上讲话的通知
([2004]建质设函字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规划委):
现将徐波、吴慧娟同志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宣贯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工作中参考。
附件一:徐波同志讲话
附件二:吴慧娟同志讲话
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徐波同志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宣贯会上的讲话
经过了一年多的调研论证和反复的讨论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终于在8月23日颁布实施了,部令的出台对于推动审查制度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贯彻落实好部令是当前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回顾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部令的起草过程
在部令出台的时候,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施工图审查工作这几年的发展情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认识审查制度的变化。2000年1月30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工作的形势下,在国内几个城市试点和大量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立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把施工图审查作为工程建设管理一个必须的环节。2月份,我部颁发了建设[2000]41号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开始在建筑工程中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四年来,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已经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超过2/3的省市开展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审查制度的实施是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方式的重大突破,可以将勘察设计文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在工程施工之前发现并及时纠正;同时,这一监管方式相比以往的质量检查其覆盖面更广,科学性和系统性也更强;几年来的实践证明,通过施工图审查有效地避免了安全隐患和质量事故的发生,成效十分显著。根据对2003年审查情况的统计,全国审查了110402项总计8.65亿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共发现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48983条次,13717个安全隐患。审查工作的开展,也使得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自觉性逐步提高,约束了建设单位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同时,不少地区充分发挥审查工作的作用,将审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分类汇总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也极大地提高了当地的勘察设计技术水平,这些成绩都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不少的问题。首先,由于是一项新的制度,大家在认识上和理解上不是很统一,对审查机构的组织形式、审查内容、审查的委托形式等内容原来只有原则规定,有些内容如审查机构的管理,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责任、主管部门的责任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方管理的差异,具体的工作中也容易产生一些不同的理解。其次,工作中也出现了审查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少数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缺乏必要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争任务、抢市场,随意压缩审查周期,忽视审查质量。采取政府统一委托的地区,也出现垄断、拖延、设卡、服务不到位的现象;同时,个别审查机构缺乏对待审查工作的严肃性,人员选择随意性大、后期培训管理不力,造成审查人员素质低下,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审查质量和审查工作的社会形象。
审查工作的开展也遇到了一些误解乃至阻力。有的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认为增加了基建投资、延长了建设周期,部分勘察该计单位也反映低水平审查高水平、知识产权无法得到有效保证等问题,关于审查制度必要性的争论也一直存在,这些问题客观上有建设各方对这项新制度在理解和认识上不足的原因,也反映了我们审查操作不规范、审查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在这次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中,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曾对审查制度提出过疑问,今年3月份,培炎同志在《解放日报》关于施工图审查的情况简报上作了批示,建设部领导十分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当时王素卿司长组织大家反复研究,对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又进行了大量的说明,对当前的问题和今后的发展也做了客观的分析,并给国务院作了正式的报告。经过广泛的调研论证和几年来的成功实践,我们认准了这项制度是政府监管的一个有效手段,使用得好,一定能够极大地推进政府监管的水平,也能够促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水平的提高,真正起到保护公共利益、公众安全这样一个目的。5月23日,法国戴高乐机场事故发生后,工程界对审查制度也开始有了新的认识,更为重视和关注了。
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为审查工作的发展付出了很多的精力和努力,几年来,各地在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具体的经验,对暴露出的问题都作了细致的考虑,我们也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调研,因此可以说,出台审查管理办法部令既是客观上的需要,其条件也是比较为成熟的。
部令的起草过程十分认真细致,也经过了一些反复,从2003年3月15日在北京召开部分省市的讨论会到现在,期间我们召开了10多次不同形式的会议,反复听取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等不同层次多方面的意见,并两次书面征求全国各省市的意见,在SARS期间大家也没有停顿,用电子邮件的方式,上下互动讨论修改,我们还对各种辅助资料包括国内的国外的情况都进行了汇总分析,各地也积极组织研究,为我们提供了非常有益而实用的意见,很多思路不停地进行修正。建设部领导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2003年11月,部常务会对部令的草案进行过一次审议,2004年5月,国务院决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转变管理方式后,经部领导同意,我们根据这一精神又做了调整,今年6月29日,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遵照部领导指示,再次在互联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部里法规司对此项工作也非常重视、非常支持,现在部令终于出台,应该讲很不容易,是严谨和认真的,也体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二、部令规定的审查管理办法与原有做法的异同
新的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政策的连续性,也兼顾各地现有做法,从审查机构定位、审查工作性质、审查责任到机构设立、任务承接、政府监管等多方面都作了比较系统比较科学的规定:
(一)实施主体的转变
审查制度的一个主要转变就是转变审查管理方式,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实施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批准的做法,改变为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后不需要再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可直接作为施工许可的依据。这一方式的转变部里经过了认真研究,并征得审改办和国务院法制办有关同志的同意,是符合行政审批改革精神的,主管部门不再从事具体的审查和批准工作也有利于划清审查责任和顺利解决审查收费问题。
(二)关于审查工作的性质和审查机构的定位
施工图审查是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是对施工图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是政府监管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手段,具有强制性,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这一性质体现了审查工作的政府监管特点,首先,“施工图审查是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而由政府强制实施的一项审查,体现了政府对质量的监管。同时,这一性质也体现了审查机构与勘察设计企业作用的不同,施工图审查“是对施工图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属于复核性工作,审查人员需要熟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有一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经验,这不同于勘察设计的技术创作特点,勘察设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还需要有较强的应用能力。
规定审查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 与审查机构应当承担一定民事和法律责任的原则是一致的。部令没有明确审查机构必须是事业或者企业,也没有明确勘察设计企业是否可以直接从事审查工作,这一考虑是照顾了审查机构的现状,截至去年底,全国854家审查机构中,独立的企业585家、独立的事业131家、勘察设计企业138家,江苏省还专门由财政部门批准了事业收费。但是从审查工作的性质和技术特点看,审查机构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应该是发展的方向,各省在认定工作中可予以适当考虑。
关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提法,我认为,这一提法是一个带有导向性的原则,这和审查工作的政府监管特点也是相符的。审查业务由审查机构直接承担,审查工作的技术性强,工作量大,需要必须的费用支持,审查机构的发展也需要合理的盈利,但是审查工作是为了满足政府监管质量的需要由政府强制推行的,审查机构有准公共机构的色彩,就不允许有过高的营利。实际上,部分地区审查收费过高也是目前建设各方对这项制度持有异议的一个原因,因此,我们在部令里明确了这一导向。
(三)关于审查机构的认定
办法规定,施工图是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这里规定审查机构要经过认定而不是资质审批,我理解认定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既然审查是政府监管勘察设计质量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政府就有权力对从事审查活动机构的条件进行查验,机构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同时,机构数量过多,恶性竞争会严重影响审查质量,影响政府监管的形象,因此有必要对认定的审查机构数量进行适当的控制,这不同于资质审批的概念。因此,法规司提出“认定”这个词,能够比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具体的数量请各地根据当地任务量进行合理的测算后确定。
同样的原因,审查机构不再设级别,而是分为一类和二类,因为甲、乙级的提法资质审批的色彩太浓。一类、二类审查机构承接任务的范围和原来的甲级、乙级是一样的,一类机构承接审查的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承担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
再有就是,建设部这次彻底下放了机构认定的权限。所有的审查机构无论一类还是二类,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关于这一改变有的地区也有些想法,一是由地方认定是否会影响这项工作的权威性,二是地方认定会面临更多的压力,我们认为首先这不会影响到一类审查机构的权威性,因为机构的认可条件已经在部令里作了统一的规定;其次,相信各地通过科学地测定数量,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定,公正透明,也一定能够做好机构的认定工作。
(四)关于业务委托
目前,不少地方采取的建设主管部门按不同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来源指定机构审查的做法,容易产生审查责任不清的问题,与这次审查制度转变的思路是不一致的,在操作中也存在垄断的问题,容易产生“寻租”的嫌疑。新的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这一委托方式的规定,可以避免垄断,促进审查机构服务质量的提高,也尊重了建设单位的权益。很多地方担心直接委托会使得审查机构容易受到建设单位的牵制而难以公正地保证审查质量,应该看到,审查是对建设单位的服务,但同时也体现了政府的监管特点,是政府的强制性行为。因此,我们在办法中要求审查机构必须坚持公正、严谨、科学的负责态度,我们在办法中对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也都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五)关于审查责任
性质和定位明确了,业务委托方式也明确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中的责任就划清了,审查责任由审查机构承担,建设主管部门只负责监督和管理的责任。那么,审查责任如何定性呢,以前我们多次提到失察责任,这一提法还是准确的,其实任何工作都是有责任的,为什么我们把审查责任定性为失察责任呢,这主要是要将审查工作和勘察设计工作对勘察设计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做一个区分。审查责任与勘察设计责任是并行不悖的,审查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政府的强制性审查活动,勘察设计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审查工作是对勘察设计的监督而非勘察设计的一部分,审查机构为其审查工作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企业为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企业和个人对其勘察设计质量承担的终身责任不会因为有了审查而改变。
如何界定审查责任,部令规定了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同时在新的办法中也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条款。审查质量出问题,审查机构要受处罚,审查人员也要受处罚,做得不好,情节严重,无法真正为业主、为社会、为政府做好审查工作的,还要取消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六)关于审查内容
为解决小院审大院的问题,除了规定严格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条件,在机构的认定时严格把关外,还应当将审查限定在有明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的内容上,以避免对有关技术问题的扯皮。为此,新办法对审查内容进行了删减,规定了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为主要审查内容,这既保证了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审查原则的有效贯彻,又使得具体的审查易于操作。另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际上就是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这一解释在建设部《关于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有过明确的说明。
(七)政府管理理念的转变
办法体现了施工图审查制度由质量把关型向质量监管型转变的理念。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承担具体的审查事务,而是通过审查机构的审查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监督检查职责。部令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监管。同时,建设主管部门也通过施工图审查工作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办法规定了审查机构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在退建设单位修改的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将根据审查机构的报告依法进行处罚。
除了这些变化,根据管理的需要,部令还规定了审查的回避制度、不良记录报送、审查人员的培训制度等新内容,也明确了具体审查中的复查、重新审查、审查合格书、审查时限、审查机构的内部管理等要求,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也做了具体的规定。
三、关于大型公共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
部领导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非常重视,前不久,黄卫同志专门带队到北京市调研重大工程建设,并发表了重要讲话。我们将讲话记录整理了一下,没有公开发文,但是讲话的很内容对于我们的质量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性,这次拿到会上作为一个内部资料供大家学习参考。应该讲,目前勘察设计质量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这从我们审查中发现那么多的违反强条的情况就可以看出来,这里既有主观的因素也有客观的原因。在我国经济建设大规模快速发展的时期,建设工程尤其是重大工程建设中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广泛使用,相当一部分工程突破现行技术标准,对勘察设计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同时,一些重大工程建设不切实际地片面追求新颖奇特也客观上使得结构越来越复杂,加大了技术风险。这些工程社会影响大,也往往是政府工程,做好这些工程的质量管理意义重大。今年以来,国外几起大型工程的质量事故对我们的震动很大,不久前我们下发了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地进行了认真的检查,总体看来,大型工程的质量安全还是有保证的,但是也发现了一些质量通病以及程序和管理上的问题,一会儿会向大家做一个通报。
黄卫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工程建设安全的保障要依靠法规制度,要讲究科学,越是重点工程,越是大型工程,越要按程序办事,按科学规律办事,尊重客观规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划、工期、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规定,这也是对我们主管部门管理的要求,希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切实加强监管的力度,严格管理。
会议之前,我们要求各地准备交流材料,总结当地的勘察设计质量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管理的措施,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各地的建议,大家都非常认真地完成了这项工作,这些资料对我们全面掌握全国的情况是很有帮助的,各地可以互相借鉴,取长补短。我们也准备在合适的时候召开一次质量形势的分析会,什么样的指标可以反映出勘察设计的质量状况、我们的勘察设计现状怎么样、影响质量的原因是什么、如何通过体制和机制的改革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还将做针对性的调研。
勘察设计的质量工作做得好与不好直接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涉及我国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任重而道远,希望大家继续努力,充分认清当前的质量形势,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执法,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谢谢大家!
吴慧娟同志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宣贯会上的总结发言
大家好
一天半的会议就要结束了,可以看出,大家对这次会议都做了认真的准备,讨论十分激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34号令)在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也都进行了充分细致的考虑,达到了我们的预期目的,湖北的王处长和江苏的唐处长还利用晚上的休息时间对讨论情况进行了很好的汇总,十分辛苦,在这里,我首先代表司里向大家表示感谢。这个月中旬司领导分工,我分管工程质量监管处和工程技术发展处,勘察设计对我来说以前没有具体接触过,两天来跟大家一起讨论,感觉收获不小,大家在会上对本省的情况和下一步如何贯彻部令都做了充分的探讨,尤其是对一些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都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下面我想结合会议的讨论的情况,主要讲三个方面供大家参考。
一、会议取得了共识,明确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四个关键问题
134号部令出台是大家盼望以久的,2000年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时候,我是在建筑业管理司搞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我记得条例确定了两项新的制度,一项是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一项就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应该说,施工图审查制度在四年多的发展当中,取得了瞩目的成绩,得到了一定的认可,摸索了很多好的经验,但是也存在着制度不完善和操作不规范的问题,遇到了来自各方不小的阻力。施工图审查作为一项新制度,客观上,大家在认识和理解上还不是非常统一,条例之后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对于推动这项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是其中关于审查机构的组织形式、审查内容只有原则规定,审查管理方式、审查机构的管理、机构和政府的责任没有明确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地方管理的难度,从这几年的审查工作情况看,我们是既有经验也有教训,昨天上午徐波同志已作了很好的阐述。通过134号令的颁发,明确了这些问题,对于进一步推动审查工作的健康发展是非常有益的。
首先,明确了审查管理方式。国务院国发16号《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明确将施工图审查列为调整行政审批的项目,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根据这一精神,我们取消了政府对审查合格施工图实施的批准,施工图也不再由政府进行审查,而明确为审查机构的审查,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作为政府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审查作为政府监管勘察设计质量的手段,是政府强制实施的一项工作,从事审查工作的机构要符合一定的技术条件,并须经过政府的认定,这一认定不同于资质审批。对机构的认定也是有数量限制的,各地要根据当地的任务量进行测算确定合理的数量,再在此基础上认定机构,这也是我们这次改变管理方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第二,明确了政府监管的内容和分工。审查工作中政府监管的重点是针对审查机构,而不再直接针对勘察设计企业。审查的目的是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机构由政府认定,政府一定要加强对机构的监管,机构的条件、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操作是否规范等等在134号令里都有非常明确的要求,对于审查中发现的企业的问题,也要按照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因此,我们讲,政府监管的重点由直接审查转变为监管为主,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
部令同时明确了政府监管职责的分工。在审查工作的管理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责任明确,部令给了地方管理较大的权力,尤其是在机构的认定和处罚上,同时责任也很重。建设部除了统一机构设立的标准、统一审查制度的建设外,对于地方管理尤其是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有权责令改正,这些规定在部令中都有明确的界定。
第三,明确了审查机构的地位、性质与责任。我想从这四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审查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非常明确的。我们强调独立法人,就意味着他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这个问题大家有一些争论,但是审查工作是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管,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是由政府强制实施的一项制度,而机构也是由政府来认定,并且有数量限制,认定了机构并且给了特殊的权利让你审查,过高的盈利是不合适的。当然合理的成本还是要考虑的,这一点也请大家做好测算,以便顺利解决收费问题;三是机构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我们把机构分成二类,每一类都规定了具体的要求,审查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四是审查责任。我觉得这个责任一个是机构要对审查的质量负责,第二个是审查机构有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和备案的责任,第三个是审查机构对审查质量还负有经济责任,这些在134号令里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但是我们仍然要指出的是这些责任并不替代或减轻勘察设计单位本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明确了审查内容和程序。刚刚我讲过以前的规定在审查内容上比较原则,大家执行起来不是很清楚,尤其是审查标准还是审查条文、政策性内容要不要审查等争论比较多,这次在部令里就明确了审查的内容是限定在以强制性条文为主的技术性审查范围,同时在审查方式和程序也进一步做了规定,明确了由业主自主选择审查机构,并非由政府指定,政府完全抽身出来,真正做到公正、公平,监管才有力度。
二、关于几个问题的说明
昨天和今天的讨论,大家都提了非常多的建议和想法,我们也会进一步整理,还要征求部法规司的意见,尽量兼顾各地的情况,尽早出台《关于实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的通知》。我想就以下六个方面跟大家进行沟通。
一是关于农民自建房的问题,大家讨论比较激烈,两层以上的农民自建房和规模较小的工程是否审查,确实有其特殊的困难。我想说的是,首先,施工图审查范围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来确定的,尽管我们规定了审查合格书是施工许可证颁发的条件之一,但是审查的工程范围要比施工许可的范围更广,这在法律依据上是没有问题的。其次,这样一个范围在操作上也有它的现实意义。“三农” 问题,村镇建设问题,不只是施工图审查,包括我们的规划、建设整个过程的管理都涉及到体制上的问题,前不久我分管过抗震,农村抗震工作如何抓也涉及到这一个问题,部里今年已经将村镇建设管理问题作为一个大的问题,如何统筹协调发展,如何从原来城市和村镇的二元化管理变为一元化的城乡管理,也是我们现在要思考的问题。实际上,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形势还是很严峻的,这一次浙江14号台风,农民自建房塌了不少,有些还是90年代后建的。体制上的问题不可能一时半会就解决,但大家能不能换位思考,在服务上多动一些脑筋,农民也想建好房,但是资金的确有困难,作为政府如何为他们服务要多想些办法,比如说向农民提供结构设计的标准图,按照标准图设计的我就不审了;另外对于集中建房是否统一进行勘察,这样既尽量不给农民增加负担又能保证质量;再比如,农民自建房,自己住可以不管,但一旦要改变功能,变成饭店要出租,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就必须审查。自建但不是自用就必须要审查,既然已经作为经营项目,你就必须对社会公众的利益负责。
第二个热点的问题是关于人员兼职的问题。有注册资格的人员只能在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有注册资格的审查人员固定在审查机构离开了勘察设计单位,只能是取消注册并保留资格,按照注册管理规定,就不能再在勘察设计图纸上签字,因此对于专职的审查人员不存在兼职的问题。
要求审查人员专职从事审查工作,这既是保证审查机构稳定的发展的需要,也是保证审查质量的需要。但是,在技术力量薄弱地区,要求所有的审查人员都专职从事审查工作,也会产生审查人员来源不足的问题,同时,专职从事审查的人员长期脱离设计一线,客观上也容易影响技术水平,因此,134号令在规定了审查机构人员数量后,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所有审查人员都必须专职。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在通知中提出了专职人员的最低比例要求,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应当暂停注册执业并保留其注册资格,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大家在会上提到的人员来源问题、人员的利益保证问题、机构撤销后人员的安置问题,我们也做过很多考虑,随着施工图审查的规范化运作,有些问题可以自然得到解决。同时,我们也在研究设立审查工程师制度的可行性,这在德国等国家都有类似的经验,这能够比较好地调动审查人员的积极性、增加荣誉感,我们会积极地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随着我们有了一批规范的、稳定的队伍,有了一个良好的社会形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再提出来也可能更容易操作一些。大家在会上也提出鉴于各地情况的差异,可不在通知中具体规定比例的要求,我们可以考虑,同时,如何对兼职人员进行管理,既要保证从事审查工作相对稳定,又要加强对这种情况下人员的非正常流动的管理,也请各地提一些建议。
第三个就是关于备案的问题。有代表认为告知性的备案不利于管理,我觉得这里头有一个观念和理念的问题,首先,如果将备案与否或备案时发现的问题作为是否通过审查的依据,则又是一个新的行政审批,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告知性备案并不是主管部门就管不了了,通过备案发现了问题,你仍然可以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管理不会造成影响,而且通过备案可以及时地发现问题有效地进行管理。也有同志提出如果是告知性备案,干脆就不备案好了,这也不对,审查环节可以全面系统地反映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对提高政府监管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很有帮助,所以不仅要备案,还要把备案工作做好。为充分利用审查工作中反映出的大量信息,更好地发挥施工图审查对质量管理工作的积极作用,我们在今年年初试行了《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信息业务系统》,并进行过一次上报工作,大家要注意认真总结,对系统使用中的一些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下一步我们要对系统进行修改完善,各地可以自行考虑自己的系统建设,但是今后各地对建设部的上报要求统一使用这一系统,通过信息化来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个问题是关于跨地区审查的问题,134号令没有限制审查机构跨省审查,但是又规定了各地根据本省任务量来控制机构的数量,审查也体现了地方政府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这就隐含了不鼓励跨地区审查的原则。我们在通知中提出,审查机构原 则上不得跨省审查。特殊情况建设单位确需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应当经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应当同时向审查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大家在工作中也要注意既不要形成垄断、封锁,又要满足审查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五个问题是关于技术力量薄弱地区的审查问题。我国勘察设计技术力量分布不平衡,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多数县级城市,在勘察设计力量尚不足的情况下,难以按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考虑到一些地区的交通问题,报送和审查困难,会对审查制度的落实造成一定的难度。这一问题我们在起草部令的时候就考虑过,大家在会上也发表了较多的意见,134号令没有考虑三级审查机构的设置,这是因为不发达地区和县级城市建设工程,尤其是规模较小工程的质量正是长期以来的薄弱环节,要使审查工作真正收到成效,就不能因为工程规模较小而降低对审查人员技术水平的要求。当然,如何方便审查,大家也可以多想想办法,比如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地区,是不是可以由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这样既可以提高服务时效,同时,相信高水平的审查对促进地区勘察设计技术发展也是有利的。
第六是关于收费的问题。目前的思路还是由各地自己定,一是随着审查管理方式的转变,收费有了更为充足的法律依据,通过大家的努力,各地解决收费问题不会再有太大的难度,二是各地情况有所不同,收费性质和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统一制定标准有一定的难度。当然了,我们也将积极地考虑争取出台全国统一的标准,但是希望大家不要等,因为这也有一个时间过程,大家的测算、各地的标准、各地执行中的问题也会给全国统一标准的出台提供很好的依据。
会上大家还提出了如何对机构进行动态管理、知识产权如何保护、机构认定的有效期以及档案存档等问题,我们在会后将进一步研究。
第三,提几项工作要求
一是大家回去以后要向自已的厅领导汇报,统一思想,要尽快地提出本省贯彻134号令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操作细则,借部令出台的契机加强本地区的管理,加强服务。
第二就是希望各地在机构认定中做好衔接工作,制度本身尽管有些变化但是与以前的做法还是有联系的,昨天上午徐司长讲了七个方面的变化,也讲到部令的规定兼顾了现有做法,因此,对机构的认定工作不是对现有机构推倒重来、重新洗牌,而是在现有基础上对原有机构按照新的认定条件进行考虑,既不搞一刀切,但又要区分良莠,避免出现混乱。2005年1月1日起,原有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统一停止使用,以前经我部发放的许可证,有效期最晚是到年底,各地要查实一下,对于有效期较长的证书,届时要注意证书的回收和销毁工作。
第三个要求是希望大家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继续做好审查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工作。部令是在大家实践的基础上出台的,解决了我们遇到的一些问题,要更好地发挥这项制度的积极作用,提升政府的管理水平,提升本地的勘察设计水平,还希望大家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创新,共同推动这项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希望大家在做好审查工作的同时,做一些适度的宣传,这对于增加社会对我们的了解,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是很有帮助的。
此外,我们这个会既是一个宣贯会,又是勘察设计质量形势分析的动员会。大家的交流材料,很好地总结了本地勘察设计情况,也对产生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这对我们掌握全国情况是非常有帮助的,大家也要注意认真学习交流。我们想在合适的时候召开一次勘察设计质量形势的分析会,什么样的指标能够准确地反映我们勘察设计的质量状况、勘察设计质量的现状是什么样的、影响质量的原因是什么、如何通过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来解决,我们会做一些调研工作,先给大家吹吹风,希望各地也积极地考虑一些问题。
最后,会上发给大家黄部长的讲话作为学习资料,徐波同志也做了重要讲话,大家要认真学习,回去后也要向有关领导传达,关于待议文件,我们也会根据大家的意见进行适当修改,争取尽早出台。大家在工作遇到什么样的问题,还有一些建议也希望及时向我们反映,我接触这项工作时间不长,现在大家认识了,有什么问题、有什么情况也可以直接沟通,我们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