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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在我市开展明查暗访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4]73号
  • 【发布日期】2004-10-28
  • 【生效日期】2004-10-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在我市开展明查暗访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在我市开展明查暗访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4]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在我市开展明查暗访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转发给你们。

该《报告》对此次省、市政府法制部门在我市开展明查暗访工作中发现的40余个行政执法方面问题,进行了系统归纳和总结,深入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意见,必将对促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产生积极的作用。

明查暗访的检查方式是发现违法执法问题、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监督行政执法的得力措施,各级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要正确对待,充分认识政府法制部门开展明查暗访工作的重要性;要严肃对待《报告》反映出的问题,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总结,对照整改,将依法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同时,要以此为契机,做到领导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重视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监督作用,全面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

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大明查暗访检查力度,切实监督、纠正违法执法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在我市开展明查暗访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及“两风”建设的统一部署,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行政执法活动明查暗访工作的要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我办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在全市开展了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明查暗访工作。此次检查从6月中旬至7月下旬,历时40余天,以市区为主,并检查了尚志、双城、依兰等县(市),重点对公安、交通、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环保、城管等部门或系统进行了明查暗访,共发现40余个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和案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现的主要问题

通过检查发现,我市行政执法风气较之以前有所好转,但个别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乱执法、违法执法现象还相当严重,主要表现为: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

有些行政执法部门对个别违法行为监管不力,执法不严,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如动力区三合园小区,在无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委、房产住宅等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完成了一期工程7栋3万多平方米住宅建设,并且全部销售出去,购房居民也已入住,而相关的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委、房产住宅等部门和动力区政府却没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了征地、动迁群众因没有兑现补偿和购房户因无法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不能退回已购房屋而上访的后果。

(二)违法执法,滥施处罚

个别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随意执法,滥施处罚。如依兰县宏克利镇、愚公乡派出所,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超期落户的新生人口实施处罚,账目显示仅5个月愚公乡派出所该类罚款金额已达34,000元;市交警支队高路巡逻大队京哈中队在瓦盆窑收费站非法设卡,安排有关社会人员对超载车辆收取“带车费”后不予检查即放行。

(三)巧立名目,借权敛财

个别部门擅自设立行政许可项目和收费项目,运用部门权力,捞取部门利益,借权敛财。如依兰县运管站无法定依据收取奥拓出租车每台10,000元的城市建设资源费,共计收取1,000,000元(未入账);收取三轮摩托出租车每台1,000元的经营权出让费,共计收取410,000元(已人账)。

(四)执法混乱,程序违法

个别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只注重实体,不注重程序,执法随意性大。如市房产住宅局审批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销售许可,商品房处处长签字即可加盖市房产住宅局公章,发放许可证;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秋林分局有几十名人员无证执法。个别部门的行政处罚存在以处罚决定书代替票据或以罚款票据代替处罚决定书;个别立案由执法人员决定;个别处罚不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的权利,重大处罚不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和个别不制作执法卷宗问题。

(五)野蛮执法,弄权勒卡

个别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不注重形象,执法扰民。如南岗区公安分局刑警二中队在哈医大二院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野蛮执法,不仅抓错了人,而且在已将当事人制服后仍然暴力殴打,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有的执法人员勒卡当事人,牟取私利。如平房区联盟派出所原副所长王跃显在8年前办案时违法向当事人收取5000元押金,未上交所里,此次检查中,在监督人员配合、当事人索要下,其态度恶劣,极不情愿地退还了押金。

(六)只收费,不管理,不服务

个别部门只注重收费,不注重服务和管理。如尚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到企业抽样检查不出具手续,不实施检测,不出具检测结果,只收取检验费。市建委燃气管理处不实施管理,却使用单位往来票据以燃气协会名义违法收取燃气经销许可费用。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现行行政执法管理体制不顺

我国现行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存在的高成本、低效益的弊端,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执法机关管的事情过多,各执法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复,造成目前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依法打架,权力“寻租”现象。对行政执法部门权力规定较具体,责任较抽象,权力与责任不统一;对管理相对人的义务规定较具体,权利较原则,义务与权利不统一,造成了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越位、缺位、错位、扰民现象。另外,现行财政保障体制也制约着行政执法的正常开展。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因任务、人员、经费来源的不同,苦乐不均,有的部门人员费用全部靠罚款、收费解决开支;有的主管部门对下下达高额上缴经费指标,并同拨款挂钩;有关部门在层层分解指标时,与工资福利相联系,势必造成滥施处罚状况的加剧。

(二)个别行政机关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依法行政、决策水平不高,以权代法

一个别行政机关领导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严重,对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尊重,缺乏为人民服务意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不重视、不管理,甚至放任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更有甚者纵容行政执法人员为自己、为部门牟取私利;个别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决策能力较低,习惯暗箱操作,对部门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执法中不讲法定职责、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三)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较低,作风不良

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唯上是从,唯利是从;执法时重实体,轻程序,不告知、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诉、申辩,甚至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个别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匮乏,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远远不能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另外,现行不良的社会风气,如“执法就要捞好处,得利益”,“有权不使,过期作废”等思想,严重侵蚀、影响着行政执法人员,导致有些执法人员受利益驱动,徇私舞弊,弄权勒卡,执法时不是本着管理、服务的目的,而是抱着挑毛病、耍特权、多罚款的心态,把法律赋予的权力变成了罚款、牟利的工具。

(四)监督乏力,责任追究流于形式

违法行政成本过低是导致违法执法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现实中,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没有真正形成。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政府解决纠纷的机制不完善,信访、投诉、调解、裁决、复议等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和整合,使很多的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纠正。另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没得到很好贯彻,有的是领导不重视,有的是领导怕得罪人、怕家丑外扬,有的是出于其他原因,对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庇护,使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助长了随意执法、违法执法的风气。

三、下步工作意见

行政执法涉及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行政执法的合法与公正,直接涉及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着社会稳定和政府威信,为此,针对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必须端正态度,正确对待,积极稳妥地做出处理。

(一)问题涉及的相关地区和部门要立即整改

相关地区和部门要正确认识和理解此次检查工作,严肃对待,妥善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该追究责任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引以为戒,深入剖析问题的实质和存在的原因,查找管理中的漏洞,采取相应措施,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二)以检查为契机,全面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尤其是领导同志,要提高认识,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要求,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充实监督力量,加大监督力度;充分发挥行政监察等专门监督及政府法制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和部门开展的内部层级监督的作用,切实监督和纠正一批违法执法问题。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将进一步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公开处理检查发现的违法行政案件,以儆效尤。

(四)切实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

要认真贯彻《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追究过错执法人员的责任。由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监督《办法》的贯彻实施,并对不认真执行《办法》、庇护违法执法者的依法进行惩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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