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4]91号
- 【发布日期】2004-11-25
- 【生效日期】2004-1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哈政综[2004]9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我市是国内结核病高发地区,结核病报告发病率位居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之首,结核病防治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全面实施《哈尔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2002―201O)》(以下简称《规划》)和《哈尔滨市“全球基金结核病控制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项目》),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紧迫性的认识
结核病是严重侵害人体健康的传染病,由于其传染性,病患者周围健康人群时时处在被感染的危险中。这一疾病如得不到有效防治,将直接影响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结核病的危害性,充分认识我市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做好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规划》和《项目》的政府承诺,促进我市结核病防治形势根本好转。
二、按时足额落实《项目》匹配经费
我市加入“全球基金结核病控制项目”后,得到了相应的资金支持,但各区、县(市)地方匹配经费未予统筹安排保障,影响了《项目》运行。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匹配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时足额拨付,保证所有肺结核病人都能得到正规的治疗与管理,推动《规划》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各地区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完善《规划》和《项目》实施的长效管理措施,加强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确保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长期效果和国家终期评估的达标。
四、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地区要将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与区域疾病控制体系建设同步进行。结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保证办公场所和基本仪器设备达标;加强三级防痨人员业务培训;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结核病疫情报告、病人归口治疗和跟踪管理,确保病人的高发现率和高治愈率,增强结核病预防控制能力。
五、严密监测重点人群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大中小学生结核病预防性体检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程序和标准,科学、规范地开展学生结核病预防性体检工作,及时发现疫情,及早控制传染源,迅速切断传播途径。各级司法、劳教部门要对劳教及监狱服刑人员的结核病情况进行普查,对在押人员生活、劳动环境适时通风,定期消毒,达到卫生标准;对出现疑似症状者及时予以体检,发现病患者及时隔离治疗。
六、提高农村结核病防治工作水平
市政府根据卫生部关于各地乡镇卫生院都要开展痰涂片检查的要求,已将乡镇中心卫生院痰检设备装备列入全市乡镇卫生院建设规划中,各地区要抓好落实,并逐步为其余乡镇卫生院增设痰检设备,为全面开展痰检工作创造条件。要切实发挥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功能,认真落实结核病人查、管、治政策,增加必要投入,满足乡(镇)医生和村医生结核病报病费、管理费核销开支。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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