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82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82号
  • 【发布日期】2004-12-03
  • 【生效日期】2004-1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82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82号

对我纺织品出口设限国将取消对我配额限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关于纺织品配额一体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的相关条款,自2005年1月1日起,原对我纺织品出口设限国将取消对我配额限制。现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欧盟、美国、加拿大和土耳其将全部取消对我国纺织品的配额限制(详见附件)。

二、对于附件所列的纺织品,自2005年1月1日起从我国出运到原设限国家的,将不再实施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经营者在向中国海关申报出口时无需出具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进口国海关将不再查验我主管部门出具的纺织品出口证书。在2005年1月1日前出运到原设限国家的,仍须出具相应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三、对于附件表一所列的纺织品,自2005年1月1日后从我国出运到欧盟各成员国和土耳其的,出口经营者仍须出具纺织品专用原产地证。请各出口经营者向商务部授权的纺织品出口证书发证机构(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领输欧盟或土耳其纺织品原产地证和丝麻制品原产地证。输入国验核原产地证。

四、鉴于2005年1月1日前出运的配额产品仍实施配额许可证管理,请商务部授权的各地方纺织品出口证书发证机构、许可证电子数据传输机构延续现行配额产品发证和电子传输工作至2005年3月31日。

附件、取消配额限制的类别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务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