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13
- 【生效日期】2004-1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嵩县柴胡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嵩县柴胡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嵩县柴胡原产地域范围以河南省嵩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嵩县柴胡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的函》(嵩政文[2003]96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河南省嵩县闫庄乡、大坪乡、饭坡乡、德亭乡、白河乡、纸房乡、何村乡、九店乡、木植街乡、黄庄乡、库区乡、大章乡、车村镇、田湖镇、旧县镇、城关镇等16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土壤条件。
土壤为黄棕壤土或棕壤土,pH值6.2至7.0,有机质≥1.2%,海拔260米至1500米。
(二)栽培管理。
1.选种:选用上年成熟种子,亩播种量在2.5公斤至3.0公斤。
2.采收与加工:第二年9月至10月份采收,剪去须根,分等包装。
(三)品质特征。
1.性状特征
主根粗壮,侧根少,色黄棕,气香味浓。
2.理化指标
挥发油≥1.20%,柴胡皂苷≥1.0%。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嵩县柴胡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嵩县柴胡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嵩县柴胡“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嵩县柴胡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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