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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9号
  •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发布文号】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9号
  • 【发布日期】2004-12-14
  • 【生效日期】2004-1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9号

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9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4年记账式(十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期限2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2.98%,实际发行面值总金额为256.6亿元。

二、本期国债12月15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2月20日发行结束,12月24日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同时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三、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2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06年12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四、本期国债12月15日至20日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分销价格由各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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