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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4]114号
  • 【发布日期】2004-12-15
  • 【生效日期】2004-1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粤府办[2004]1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人口抽样调查,对制定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我省成立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调查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落实。各县以上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本次人口抽样调查范围涉及全省各县(市、区),调查点布及大部分乡镇,调查工作的组织力度、群众参与程度和工作量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开展广泛的社会动员,切实做好调查员的选调和培训,确保调查质量。开展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

附件:广东省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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