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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南京市
  • 【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 【发布日期】2004-06-28
  • 【生效日期】2004-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排灰单位对粉煤灰的处置应当由以贮为主转为以用为主,制定本单位粉煤灰综合利用计划,并报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由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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