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23
- 【生效日期】2004-1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9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临洮大丽花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对临洮大丽花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临洮大丽花原产地域范围以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洮大丽花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的报告》(临政发[2004] 121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甘肃省临洮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栽培管理。
1.种球筛选:品种纯正、准确、无病虫害、块根充实、饱满。
2.消毒:化学消毒。
3.轮作:一年一轮作,不得重茬。
4.整枝:保留主花茎和主花蕾,除去侧枝和侧花蕾。
5.藏:储藏温度3至5oC,通风良好。
6.肥水管理:水分管理原则为见干见湿,干透浇透。肥料管理原则为基肥为主,追肥为辅,施用有机肥,控制氮肥。
(二)质量特色。
1.种球为肥大的地下变态块根,纺锤形或圆球形。
2.种球带有根茎的单个块根,长度大于5厘米,围径大于10厘米。
3.种球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
4.种球含水量60%至70%之间。
5.品种种性保持良好,无退化。
6.抗性强,耐储藏。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临洮大丽花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原产地域产品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批准后,方可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临洮大丽花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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