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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7]19号
  • 【发布日期】2007-08-13
  • 【生效日期】2007-08-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07]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的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8月起至2009年7月开展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并制订了《北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十一五”时期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通过开展污染源普查,可以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从而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订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全力做好普查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成立北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机构,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其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筹划,周密组织,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由市和区县财政全额承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保证按时拨付。
三、确保普查质量
凡在本市普查范围内的污染源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

附件:北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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