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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34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34号
  • 【发布日期】2008-06-05
  • 【生效日期】2008-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34号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34号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立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8年4月22日正式收到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产业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2006年、2007年,申请人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年产量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8年6月5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无论其是否已经组装或者是否已经完工),以及用于组装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主要部件,即气相色谱系统、离子源、质量分析器、检测器、真空系统和计算机系统等,以及这些部件的任何组合。

被调查产品名称: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英文名称:Gas chromatograph-mass spectrometer(简称GC/MS)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72011、90275000、90278019和90278099。
物理特征: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是将气相色谱仪与质谱仪通过一定接口耦合到一起的分析仪器。样品通过气相色谱分离后的各个组分依次进入质谱检测器,组分在离子源被电离,产生带有一定电荷、质量数不同的离子。不同离子在电场和或磁场中的运动行为不同,采用不同质量分析器把带电离子按质荷比(m/z)分开,得到依质量顺序排列的质谱图。通过对质谱图的分析处理,可以得到样品的定性、定量结果。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复杂混合物的成分分析、杂质成分的鉴定和定量分析、目标化合物残留的定量分析等。应用范围包括生物医学、药物(包括中草药)、生态环境保护、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天然产物、石油及石油化工产品、化学化工产品、电子产品以及地球化学、法庭科学、军事科学、兴奋剂检测等领域。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8年6月5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9年6月5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9年12月5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 话:86―10―65198176、65198473
传 真:86―10―65198172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 话:86―10―65198054、65198070
传 真:86―10―65197583

特此公告

附件: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表


商务部
二○○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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