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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开展全国违法音像制品统一销毁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明电字[2004]30号
  • 【发布日期】2004-12-24
  • 【生效日期】2004-1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开展全国违法音像制品统一销毁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开展全国违法音像制品统一销毁活动的通知

(文明电字[200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整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004年以来,在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文化市场管理稽查部门大力整顿和规范音像市场秩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印发后,各级文化市场管理稽查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加大打击力度,收缴了大量的走私盗版音像制品。据统计,2004年前三季度,全国文化行政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 561612人次,检查音像经营单位 472771家次,收缴各类违法音像制品113692687盘(张),通过开展整治活动,严厉打击了违法音像制品经营者的嚣张气焰,有力地保护了知识产权。

为充分展示我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行动成果,扩大反盗维权的宣传效果,文化部、全国整规办决定于2005年1月12日开展全国违法音像制品统一销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部门、整规办要充分认识此次全国统一销毁违法音像制品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安排实施。

二、各地级(含)以上城市和一些重点县级市(湖南邵东、辽宁海城等)设统一销毁现场。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稽查机构要到当地主要的违法音像制品销毁现场指导工作。

三、各地文化部门、整规办要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时汇报销毁工作并请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参加销毁活动。

四、各地文化部门、整规办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充分宣传此次统一销毁活动,向社会报道一些典型案例,展示文化部门执法权威和行动成果,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

五、销毁违法音像制品要注意方式,减少环境污染,尽量做到废物在当地回收利用。

六、文化部、全国整规办将派组参加有关地区的销毁活动。

七、请各地在销毁活动后10日内将本地销毁活动的情况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和全国整规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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