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4]65号
- 【发布日期】2004-12-27
- 【生效日期】2004-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加强CEPA商业市场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加强CEPA商业市场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穗府办[2004]6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外经贸局《关于加强CEPA商业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2月27日
关于加强CEPA商业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外经贸局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进一步促进穗港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加强和规范各类冠有CEPA名称的商业市场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CEPA商业市场”是指由业主自主经营或依法出租给香港经济组织、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内地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经营CEPA规定范围内产品的零售、批发等商业活动的场所,包括创业园、服务区(街)、购物城、产品批发市场或零售商场(商店)等各类经营场所。
二、CEPA商业市场的业主和租户应共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经营者租用业主的场地从事CEPA商业经营活动,应当同业主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租赁协议不得有违背CEPA有关政策的内容。经营者与业主之间的经济纠纷由双方协商处理或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CEPA商业市场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实行“政府牵头,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四、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对CEPA商业市场的业主和经营者进行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帮助CEPA商业市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经营者的各类投诉,引导物业管理公司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对CPEA商业市场项目的设立审批和CEPA商品个体经营的核准登记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要加强对CEPA商业市场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对未经登记而擅自使用CEPA字样,诱导和欺骗消费者的户外广告,要立即整顿;对从事不正当竞争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
六、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各CEPA商品市场依法规范价格行为,受理有关价格投诉,及时制止和查处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行为,引导CEPA商业市场的经营者自觉维护公平的价格秩序。
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CEPA商业市场内涉及知识产权商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冒充和假冒专利、侵犯商标专用权、版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有关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八、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港澳特区政府驻粤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协调CEPA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港澳投资者排忧解难;协调海关、税务等部门,在CEPA框架下,为港澳企业提供便利的通关条件和保税管理服务,为港澳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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