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7〕37号
  • 【发布日期】2007-06-16
  • 【生效日期】2007-06-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

(皖政办〔2007〕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
省物价局

为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收费问题,保障民生工程顺利实施,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定粮食和农资价格。认真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加强对种子、农药、农机作业等价格监管。规范农业生产性用水价格。继续对化肥生产和销售环节实行最高限价和差率控制,防止因农业生产性费用上涨增加农业生产成本。加快构建农村价格信息、价格服务、价格监管网络。搞好农产品成本资料的开发和利用,引导农民合理调整种植结构。

二、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研究制定全省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和幼儿教育指导性收费标准。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的规定。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继续降低课本价格。开展高中教育收费成本监审,据实核定高中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在2007年秋季开学前,各地要在省定限额内进一步降低本地择校生收费标准。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凡没有做到“四独立”(即独立的法人,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

三、完善医药价格政策。加强对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监管,逐步扩大政府定价药品范围。在2006年降低新进医保目录的省管211种药品价格基础上,2007年要按照总体降幅不低于20%的原则,调整其余省管600多种非处方药品价格。改革现行医疗机构药品进销差价办法,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低价药。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进一步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收费。规范常规检验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一些医疗机构批量检验收费问题。在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实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监测和公布制度,扩大群众对医药价格的知情权。研究制定促进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医药价格管理办法。

四、强化房地产价格监管。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包括农民集中住宅小区)价格以及廉租住房租金。健全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备案制度,全面实施商品房销售“一价清”,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整治建设项目收费,重点规范住房建设中涉及的各类管线建安价格;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重复收取各类专项配套费,包括煤气、自来水、电力、集中供热开户费和增容费等,降低住房建设成本。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继续开展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格核定工作,大力推进物业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五、巩固城乡用电同价成果。会同省电力公司在全省尚未完成电网改造的地区,加快实施下户线改造,降低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力争在2007年实现城乡用电价格“户户同”。为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村特困户、五保户以及家庭有残疾人口的困难户所承担的下户线改造费用,要给予减免照顾。对属于转供电和小水电地区的用电户,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改造方案,合理分摊改造费用。

六、加强电信资费价格监管。引导电信企业合理有序竞争,制止和纠正电信企业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和虚假价格宣传等行为。清理电信套餐价格,鼓励电信企业让利于民。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我省移动通信实行单向收费,逐步降低移动电话漫游费和固定电话区间费上限标准。

七、规范殡葬服务收费。制定《安徽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火化、公益性公墓、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和产品实行政府定价,由各级价格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殡葬服务的公益性属性核定收费标准。对经营性公墓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地价格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各地可根据实际对丧葬用品,实行差率控制或最高限价,规范丧葬用品价格秩序。

八、完善汽车客运价格管理。认真落实取消公路客运票价节假日加价的有关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本着优质优价、同线同价的原则,合理核定公路客运票价。公路运输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在价格部门核准的票价基础上,进行上浮或加价。继续清理涉及车辆的各类收费,坚决取消各地附加在车辆上的各种违规收费、附加,严禁借车辆入户、年审之机,搭车收费,进一步减轻公路运输行业负担。

九、健全对困难群众的价格扶持政策。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各地要在生活用水、电、气、有线电视、就医等方面给予价格优惠,并抓紧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规定实行收费减免。在17个省辖市和12个省直管试点县,探索建立低保特困户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密切关注困难群众的价格负担情况。在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时,必须按照规定开展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从严控制调价幅度,配套制定对低收入群众的价格补偿政策。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在为困难群众办理价格鉴定和认证业务时,要免收价格鉴定、认证等费用。

十、组织开展民生价格专项检查。重点开展农资价格、殡葬服务收费、教育收费、医药价格、住房价格、律师服务收费、物业收费、电信资费、景点门票和价格欺诈等10项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从严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价格违法行为。做好价格信访和价格举报工作,快速有效地受理和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的价费问题,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继续深入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健全和完善价格决策机制,深入推进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价格监管水平,确保党和政府各项利民、惠民价格政策落实到位,更好地为科学发展、共建和谐服务。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