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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4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4号
  • 【发布日期】2005-02-04
  • 【生效日期】2005-0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汉源花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汉源花椒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汉源花椒原产地域范围以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政府《汉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汉源花椒原产地域保护范围的函》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四川省汉源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贡椒。

(二)栽培管理。

1.土壤条件:以黄棕壤为主。

2.种植范围:汉源花椒原产地域保护范围内海拔1100米至1800米区域。

3.栽培技术:用实生或嫁接苗,通过整形修剪确保光照和透风。

4.采收:花椒呈鲜红,油囊饱满时晴天采摘,避免油囊破裂。

5.制作:采取自然干燥或人工干燥法,确保透气。

6.保存:干椒采用低温干燥密封闭光保存,严防吸湿受潮,保质期18个月。

(三)品质特征。

1.外观:果粒圆大,颜色红润(丹红至紫色),果皮横截面厚≥1mm,表面油囊密生,鼓实,凸起的精油腔多而密,果实上多并蒂附生1―3粒纯肉小椒粒,千粒重14.5克左右。

2.风味:麻味重,香气浓。

3.理化指标:挥发性芳香油含量≥8.0%。灰分≤4.2%,水分≤11.5%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汉源花椒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汉源花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汉源花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汉源花椒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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