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南昌市
- 【发布文号】洪府厅发〔2005〕117号
- 【发布日期】2005-08-29
- 【生效日期】2005-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昌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5〕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英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气象探测工作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作用。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责任和义务,《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明确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范围和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其他基础设施的迅速发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和破坏的现象日趋突出。仅气象部门所属的5个气象观测站的探测环境已不同程度地遭受破坏,有的观测站直接面临着被迫搬迁的窘境。为了切实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重要性认识,增强法律意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直接关系到气象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关系到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和气象服务的准确性和针对性,也影响我市气象探测资料参与全国、全球的气象资料交换工作。为此,各单位、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充分认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和完善协作沟通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各级气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之间要密切合作,相互配合。气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建立、健全相关备案制度,及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文本以及据此划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送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城市规划或村庄和集镇规划。
三、严格审批制度,从源头制止破坏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发生。在划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工程建设。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好建设项目审批、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关,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涉及气象台周边土地开发使用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征得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规定报经省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按照谁造成、谁负责的原则,由造成气象台站拆迁的单位承担。
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相关违法案件。各级气象部门要在人大监督和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大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违法案件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力度。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危害性,使广大群众,特别是从事城市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了解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到知法、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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