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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文号】发改办高技[2005]265号
  • 【发布日期】2005-02-07
  • 【生效日期】2005-02-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5]26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委 (经贸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产业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升,经研究,决定继续组织实施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现将2005年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原则

(一)200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是中央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重点是对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培育产业核心技术有重大影响和示范作用的企业投资(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国家补助资金。国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中的关键试验研发设施的建设以及相关技术的创新。

(二)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4年度)》,有利于促进产业技术升级、节约与开发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申报项目必须已在地方备案,项目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包括已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已开始建设的项目备案期不得超过两年。

(四)项目承担单位技术中心在上一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中得分必须在70分以上(含70分)。

二、 有关要求

(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根据项目申报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项目组织与申报工作。

(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10家以下的省市或部门可申报不超过2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10家以上的省市或部门可申报4项。

(三)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写《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国家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并于4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申请国家补助资金报告》一式三份;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汇总表(附件二)电子版报送我委。

(四)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行文上报我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委(经贸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经委(经贸委)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直接申报。

附件: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国家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略)
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汇总表(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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