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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任职不需要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法〔2005〕25号
  • 【发布日期】2005-03-03
  • 【生效日期】2005-03-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任职不需要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任职不需要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通知

(2005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法〔2005〕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条件及初任资格的规定是相同的,为利于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在任法官调入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或者在任检察官调入人民法院担任法官的,不需要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上述人员经调入方考核合格者,即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任命或者提请任命相应的法官、检察官职务。

曾任法官职务的人员调入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或者曾任检察官职务的人员调入人民法院担任法官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2001年12月31日以前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但不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学历条件的在任法官、检察官,依法接受培训后,可以相互交流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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