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19号
- 【发布日期】2009-04-07
- 【生效日期】2009-04-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19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19号
关于批准和重新核定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事项(2009年第二批)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单位(2009年第二批)进行了审查,并对部分已取得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了抽查。现将资质批准和重新核定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以下10家单位乙级资质(批准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一):
(一)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三河市常青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章斌(杭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四)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
(五)安徽省化工设计院
(六)河南东方环宇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七)郑州泓腾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八)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九)陕西科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十)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批准以下13家单位资质中的评价范围调整(批准调整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一):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核化安全研究所
(二)大连海事大学
(三)昆山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四)江苏嘉溢安全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五)浙江大学
(六)铜陵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七)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八)胜利油田安全环保研究中心
(九)莱州市绿诺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十)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
(十一)防城港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十二)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十三)青海省辐射环境技术服务中心
三、批准以下7家单位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批准变更后的机构名称详见附件一):
(一)天津市辐新环境保护研究服务中心
(二)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
(三)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海安县环境科学研究所
(五)偃师市国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六)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七)四川省冶金工业环境保护监测研究所
四、批准以下19家单位资质延续(批准延续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一):
(一)天津市辐新环境保护研究服务中心
(二)河北省辐射环境保护技术咨询中心
(三)锡林郭勒盟蓝天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四)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研究所
(五)黑龙江省开拓辐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六)海安县环境科学研究所
(七)南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八)郑州大学环境技术咨询工程公司
(九)河南省康达尔辐射技术咨询中心
(十)梧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十一)防城港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十二)贵州省毕节地区环境科学研究所
(十三)楚雄州环境科学研究所
(十四)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十五)丽江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十六)铜川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十七)天水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
(十八)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
(十九)青海省辐射环境技术服务中心
五、对以下12家单位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予以变更:
(一)石家庄经济学院
(二)包头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三)无锡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四)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五)河海大学
(六)通州市环境科学技术指导站
(七)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八)黄山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九)青岛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十)洛阳市环境保护设计研究所
(十一)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十二)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
六、经抽查,因现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以下7家单位资质予以重新核定(重新核定后的资质变化情况详见附件二):
(一)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
(二)石家庄经济学院
(三)安徽省气象科学研究所
(四)淮南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五)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六)广东省废物管理中心
(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七、对遗失资质证书的烟台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予以补发证书。
请上述第一至五、七项中的单位于60日内,到指定领证地点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一、三项中的单位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第二至五项中的单位应在领证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三、五、七项中的单位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及其缩印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上述第六项中的单位应于30日内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指定领证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其中第六(六)项中的单位应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变更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手续。
领证地点: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资质管理与培训部(北京安外北苑大羊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对面领地商务楼A座1001室)
联系人:刘金洁 朱莞
联系电话:(010)51095497
附件:1.各单位批准的评价范围及变更后的机构名称等情况
2.各单位重新核定的资质情况
二○○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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