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质检监函[2005]18号
- 【发布日期】2005-03-14
- 【生效日期】2005-03-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免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免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监函[200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关于开展2005年度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5]81号)精神,2005年度免检工作于3月11日开始实施。为做好今年的免检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30类产品种类及申请条件
2005年度实施免检的产品类别已经公布,每类产品的具体品种详见附表。申报免检的30类产品及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的要求,并达到规定的产量、产值、工艺及申请品种等条件(见附表1)。各省局要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准上报总局。
二.关于宣传和培训
(一)总局已将《关于开展2005年度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5]81号)抄送至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省局也应及时将此文转发至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抄送市(地)人民政府;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积极组织对申请免检企业的培训,宣传国家免检申请程序、申请时间、申请条件以及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宣传免检工作遵循的科学、公正、公开、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等原则。
三.关于审查
各省局要按照《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号)第八条以及本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坚持宁缺毋滥、保持权威性的原则,严格审查,确保企业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产品和企业,一律不准上报总局。对于食品和安全类产品生产企业,省局要组成考核组,到企业现场考核,对其工艺、设备、原材料、检验能力提出审核意见,并由考核组负责人及企业责任人在审核意见上签字。对申请其它类产品的申请企业,必要时也可以组织现场考核。对于跨地区生产的产品(生产地点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省份)申报免检,受理申请的省局要主动与相关省局协调,联合对申请企业及产品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省局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企业的成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申请免检产品的品牌在有关部门得到有效注册。
企业须提供的书面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
(二)产品质量长期稳定
申请免检的产品必须连续稳定生产2年以上,出厂的产品未出现批次质量不合格;在3年内未出现造成较大影响的质量事故;产品在出口过程中未出现检验不合格;未出现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等售后服务问题。
企业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投产时的产品定型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质量检验报告;近年来产品生产基本情况;产品近2年内出口检验情况。
省局要调查、了解申请免检产品近3年内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消费者质量投诉情况以及企业对投诉的处理情况,向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了解产品出口检验情况。在上报企业申请材料时一并书面报告。
(三)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一是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环节,如产品设计、采购、工艺设备、生产制造、检验和试验、包装贮运、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全过程,企业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影响产品质量的技术、管理和人员等因素处于受控状态;二是具备健全的质量检验机构,能够保证出厂产品质量;三是认真处理质量投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企业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售后服务情况;生产所采用的工艺;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原材料进厂及成品出厂检验情况;企业质检机构建设情况;主要检验设备、仪器清单;检验人员清单;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情况。
(四)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行业(全国范围内)前列
企业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 2004年产量、产值、市场占有率;2004年赢利及缴税情况。
此项条件要求企业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省局务必严格审查,认真核实。如果因客观原因企业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省局要进行书面说明。
(五)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企业执行标准的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需要有关部门证明所执行标准水平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六)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均为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的情况
企业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3份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报告。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报告必须是源自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检查;必须是突击性的不向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委托检验、定期检验等不在此列;原则上是近3年(2002年以来)组织的监督检查。
(七)产品及生产企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产品及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要符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以及有关环境保护、节能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当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定量包装商品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要取得C标志;产品及其生产工艺不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范围;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企业应该提供的材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强制性认证证书复印件,环保、节能认证情况,环保检验报告。
四.关于24类免检有效期满产品的重新申请
2002年获得免检资格的电视机、小麦粉等24类产品、450家企业今年免检有效期满,按照免检不搞终身制的原则,这些企业再次获得免检资格,需要重新申请并经审查合格。有效期满重新申请及审查工作要着重做好以下几点:
(一)严格审查,不搞免检终身制。提出重新申请的企业必须符合《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号)及规定的规模、效益、工艺、设备等申报条件。各省局要按照《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规定》(国质检监[2003]394号)进行审查,并达到规定的产量、产值及生产工艺条件(见附表2)。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产品质量免检期间保持稳定在较高水平;
2、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运转有效;
3、产品质量执行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
4、免检期间未出现重大质量投诉,售后服务体系完善,一般性的投诉能够很好解决;
5、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工艺、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产量产值、经济效益和纳税免检期间保持稳定或持续增长;
7、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属于强制认证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强制认证证书,定量包装商品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企业须上报的申请材料及上报时间与30类新开展的产品申报材料相同。
(二)对于开展重新申请的24类产品,原则上不再受理未获得免检资格的新的企业的申请。确有新发展起来的质量好、效益佳、规模大的企业提出新申请的,必须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详见附表2)。各省局要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按照规定要求严格审查,确保上报企业的质量。
(三)申请免检期间,允许企业继续使用免检标志。经审查,再次获得免检资格的,可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免检标志;不符合条件,未获得免检资格的,原免检标志可使用至2005年12月31日,2006年1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免检标志。
五.关于企业申报材料的上报
各省局于7月31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包括重新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上报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并对每家企业具体情况进行书面评价和说明,对同类产品的申请企业,省局要结合产品质量、企业效益、生产规模等因素进行排序。《产品免检申请表》及《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请表》上报书面及电子版各一份,表格电子版可以在总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aqsiq.gov.cn/)。未按时上报、申报材料不全或有虚假、作假情况的,将视为无效申请,并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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