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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汽车维修行业发展的意见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6)14号
  • 【发布日期】2006-04-11
  • 【生效日期】2006-04-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汽车维修行业发展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汽车维修行业发展的意见

(穗府办(2006)1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市汽车保有量大幅增长,汽车维修业发展迅速,但也存在由于行业规划滞后和缺乏统筹指导而带来的“散小弱”、“脏乱差”等问题。为推动我市汽车维修行业优化升级,促进交通运输服务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我市汽车维修行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委反映。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优化城市交通、规范行业管理、搞活地方经济”为宗旨,以“规范存量与调控增量”为主线,对汽车维修行业长远发展进行科学规划、优化布局,着力抓好汽车维修市场调控,引导现有汽车维修企业实施优化升级,规范服务经营,努力营造客户满意、群众放心的汽车维修市场。

二、总体目标。

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清理整顿“散小弱”和“脏乱差”企业;鼓励汽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规范企业服务标准,扶持一批优质、环保企业做大做强;全面实现汽车维修行业的升级改造,促进行业合理布局、有序发展,行业整体水平达到国家前列,以新的面貌迎接2010年亚运会。

(一)至2006年底,理顺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关系,形成科学长效的监管与调控机制。

(二)2007年内,实现新增企业全面纳入汽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使其有序增长,便民利民。

(三)至2008年底,全市基本消除汽车维修企业“脏乱差”现象,城区主干道、次于道两旁的汽车维修企业彻底消除“脏乱差”现象。

三、具体措施。

(一)规范存量,清理“脏乱差”现象。

1.依法清理现有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资质。2007年底前,由交通部门牵头,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等有关规定,引导现有汽车维修企业逐步完善设施、设备及人员配备,落实安全和环保措施,并重新核定汽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资质,换发全国统一的新版《道路运输许可证》。

2.严格监管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市优化汽车维修行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交通、环保、公安消防、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城管、法制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加强对汽车维修行业的日常监管。

3.加大对汽车维修企业违规经营的打击力度。由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全市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各类违规经营行为:一是违反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制度的行为;二是用假冒伪劣配件修车、虚报维修项目等欺诈行为;三是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四是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五是占用公共场所、影响城市环境面貌的行为;六是无证照经营、超越核定经营范围修车的行为。

4.完善现行汽车维修企业退出机制。对达不到相关条件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由交通、环保、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依法责令其退出市场。

(二)调控增量,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1.严格按标准实施开业许可。

(1)人员、设备、场地与企业的维修经营范围相适应。

(2)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的使用性质符合城市规划。

(3)汽车维修企业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4)汽车维修企业生产条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2.严格按程序实施开业许可。

(1)交通、环保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环保规划及汽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对新增企业选址进行科学引导,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5]31号)精神,征询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意见。

(2)交通部门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等有关规定,在征求环保、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3)工商部门严格按照“先证后照”的程序办理汽车维修企业营业登记。

3.实施行业布局调控政策。由交通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就优化调整汽车维修行业布局开展调研,尽快出台汽车维修行业布局规划及优化调整方案。

(1)在实施开业许可时,对汽车维修企业的选址实施环境影响评估,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依法限制汽车专项维修企业在城区主干道、非连锁型汽车专项维修企业在城区次干道等环境敏感区域过度发展,鼓励大型、连锁汽车维修企业合理布局。

(2)在城区周边区域,依托客货运市场和交通要道,合理规划发展区域性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引导不同服务功能的汽车维修企业集约化经营,鼓励汽车维修企业做大做强。

四、部门职责。

交通部门负责做好汽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按规定实施汽车维修业务的经营许可及后续监管工作,拟定汽车维修行业优化发展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规划和国土房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做好汽车维修服务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工作。

工商、环保和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履行对汽车维修企业的有关审批和管理职责。

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污水排放的监管,配合城管部门严厉打击占用公共场地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各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穗府办[2005]31号文件要求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汽车服务各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各职能部门实施行业监管,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做好服务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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