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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地震应急基础数据收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5〕66号
  • 【发布日期】2005-03-14
  • 【生效日期】2005-03-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地震应急基础数据收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地震应急基础数据收集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6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提高对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和指挥能力,国务院和自治区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 设已全面展开,我区将进行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基础数据的收集汇总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础数据收集主要内容
(一)基础地理图(比例尺:1∶50000,盟市所在地1∶10000,要求以数字化地理图的形 式提供)
(二)行政区划图
(三)城区图(城区道路分布图、城区管道分布图、城区内桥梁分布图、城区疏散场地分 布图、城区重要建筑分布图等)
(四)人口统计数据
(五)房屋统计数据(含不同结构类型房屋的分布情况、分年代建筑面积情况)
(六)国民经济统计数据
(七)企业经济统计数据
(八)地质资料(1∶200000地质图)
(九)地震资料(地震区划图、地震台站分布图、地震分布图等)
(十)机场数据
(十一)交通分布图(公路分布图、铁路分布图)
(十二)桥梁、隧道分布(除市内桥梁)
(十三)大型油气管线分布图
(十四)水库数据及分布图
(十五)悬河段分布图
(十六)重大火灾、爆炸、有毒、放射危险源分布图
(十七)崩塌、滑坡、泥石流危险区分布图
(十八)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景点和自然保护区分布图
(十九)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布图
(二十)旗县行政的少数民族数据
(二十一)国家级、自治区级贫困旗、县分布图
(二十二)各盟市、旗县气象统计数据
(二十三)各地学校统计数据
(二十四)各地(到旗县所在地)医疗救护力量数据
(二十五)各地(到旗县所在地)消防力量数据
(二十六)各地物资储备数据(含救灾物资仓库明细)
(二十七)各地地震应急预案数据
(二十八)军队与武警联系数据
(二十九)盟市、旗县抗震防灾规划的报告及附图、大中型企业的抗震防灾规划及附图
二、基础数据收集任务分工
盟市、旗县抗震防灾规划的报告及附图、大中型企业的抗震防灾规划及附图、城市街图 ,由盟市、旗县建设部门负责提供;盟市、旗县人口与社会经济数据、苏木乡镇级人口数据 ,由盟市、旗县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次生灾害分布图,由负责次生灾害管理的部门负责提供 (如燃气公司、石油公司、医院、科研单位、化工厂);盟市、旗县消防数据,由盟市、旗县 消防部门负责提供;盟市、旗县医疗救护数据,由盟市、旗县卫生部门负责提供;生命线工 程图,由邮电通讯、交通、建设、水利等部门负责提供。基础数据收集的统计方法和统计工 作中的技术问题,由盟市地震部门负责指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础数据的收集工作,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密切配合。对基础数据收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此项工作由 内蒙古地震局牵头负责。各盟市基础数据的汇总工作由盟市地震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后的基 础数据于2005年11月底报送内蒙古地震局。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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