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质检监函[2005]19号
- 【发布日期】2005-03-24
- 【生效日期】2005-03-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指定承担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发证检验工作机构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指定承担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发证检验工作机构的通知
(质检监函[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根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52号)和我司《关于申报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质量安全承检工作的通知》(质检监函[2004]101号)的规定,经我司审核,现指定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52家检验机构为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制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发证检验的单位(检验机构及检验范围见附件1)。
各检验机构在承担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2、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3、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4、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5、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食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指定本辖区省级以下承担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质量安全承检机构时,要严格按要求进行审核。对确有检验资质、承检条件和检验能力的,可以指定承检工作,并要对其检验工作进行严格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对不具备检验资质、承检条件和检验能力的机构,不得指定承检工作。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本省食品质量安全承检机构后,要及时向我司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
附表1:《承担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发证检验工作机构及承检范围》
附表2:《市、县级承担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发证检验机构备案表》(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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