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杭州市
- 【发布文号】杭政〔2004〕4号
- 【发布日期】2004-06-29
- 【生效日期】2004-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力争尽快实现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以及省、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尽快实现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
实现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的目标要求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实行登记参保与直接征收协同合作的征缴机制,落实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全市建制镇以上所有工商注册的纳税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要继续实行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用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费率征收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2004年对尚未参保的建制镇以上工商注册的纳税企业,督促其限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年内实行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用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征收单位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对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缴费办法,使其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建立健全联合检查制度,由地税、劳动保障、工商、总工会等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总工会等部门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上门进行宣传、督促。对拒不依法参保缴费的单位在依法作出处理的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加强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的检查和稽核,稽核采用书面和实地两种方式,稽核率不小于参保人员的30%。加强参保登记、征缴管理信息网络建设,劳动保障、地税与工商部门的相关数据实现实时交换、信息共享。
二、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
1、外地户籍人员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要求将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市区的,必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7年(含7年)后方可办理;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户籍人员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要求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市区的,必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5年(含5年)后方可办理。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杭州市区参保后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回其原参保所在地;无法转移的,其在杭州市区参保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地户籍人员参加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外地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政策,由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杭州市区的规定另行制定。
2、杭州市区户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允许其继续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缴费年限符合规定条件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
3、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办理单位职工登记参保手续。对实行由地税部门按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后,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及缴费的,在跨年度办理登记手续和缴费时,应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全部缴费额。
4、在外地按“低标准缴费”政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按有关低标准享受的规定核减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三、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要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要继续坚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按季对帐制度,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要进一步加强对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基金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发生。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使用支付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保值增值。
进一步加大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欠力度。地方税务机关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逐户审核,建立专门的欠费记录并实行动态跟踪,督促欠费单位按照制订的清欠计划尽快补清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有能力却不完成清欠计划的企业,要依法作出处理。
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改进服务,规范管理,依法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和个人帐户管理等工作。每年度至少向参保人员发放一次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对帐单,让职工及时了解个人养老保险权益保障情况,监督用人单位及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做好养老金发放对象领取资格的定期检查工作,可采取养老金领取人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或社保经办机构到街道、社区集中清查等方式进行,杜绝冒领养老金情况的发生。
四、确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
积极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五个统筹”的现实要求。根据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明确要求,市政府将实现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的目标列入今年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扎实有效地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推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上新台阶。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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