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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5〕32号
  • 【发布日期】2005-04-06
  • 【生效日期】2005-04-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5〕3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清理违规电站项目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电力工业有序 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清理违规电站项目 的规定和《通知》精神,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清理电站项目的后 续工作。

二、认真落实。对国家已明确纳入规划和近期安排建设的电站项目,各有关 单位要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国土、环保、水资源等有关部门 要积极支持项目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为加快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 件。对违规的电站项目,国家确定符合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但审批手续不 完备的,要抓紧补办完备相关手续;对国家确定不符合规划、不具备建设条 件的项目,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由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三、规范程序。我省电站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核准程序,今后凡未按规 定程序核准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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