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皖政办秘〔2009〕113号
- 【发布日期】2009-09-27
- 【生效日期】2009-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秘〔2009〕113号)
省财政厅 省政府金融办 省农委 安徽保监局 省林业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省林业厅《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功能,促进我省农业生产持续发展和结构调整,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的重要意义
我省农业资源丰富,区域特色显著,具有发展特色农业的比较优势。但特色农业投入多、收益高、风险大,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给特色农产品种养农户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我省特色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有利于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稳压器”和“助推器”作用,对促进我省农业产业结构升级、保障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改善和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的原则
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遵循“政府引导、自主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各地可结合当地特色农产品生产实际和农户需求,自主选择特色农产品开展试点,并运用保费补贴或奖励等政策手段,引导、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户(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及农户等)和保险机构自主自愿参与。
凡具有经营农业保险资质的保险机构,均可向当地政府申请经营特色农产品保险业务。经办保险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三、选择产业化种养品种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
特色农业具有多样性、地方性和复杂性。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应以我省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选择体现地方特色、具有产业规模、农户投保意愿强烈,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优势特色农产品为保险对象。重点支持开展特色粮经类产品、茶叶类产品、果蔬山珍类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和中药材产品保险。特色农产品范围参见省农委印发的《安徽省“十一五”特色农产品发展规划》(皖农计〔2007〕206号)。
对于集中连片、规模化的种植、养殖的品种(林木、竹子、经济果木林、茶叶、蔬菜以及生猪、肉牛、鸡、鸭等),可以比照特色农产品开展保险。
四、合理确定特色农产品保险费率和保障水平
(一)结合农户保险需求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原则上特色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野生动物、意外事故对投保特色农作物所造成的损失;特色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政府因疫情强制捕杀导致投保个体直接死亡所造成的损失。
(二)合理确定保险保障水平。立足当地实际,按照保成本、控风险的原则,合理确定特色农产品保险保障水平。原则上特色农产品保险金额按不高于保险标的生长期内直接物化成本、土地流转成本或投保个体生理价值(购买成本、饲养成本)确定。
(三)经办机构和地方政府协商确定保险条款和费率。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地特色农业生产主要风险,研究提出特色农产品保险需求。特色农产品集中种养区域在两个市级行政区范围以内的,保险需求由主产区的市财政、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牵头提出;特色农产品集中种养区域在三个市级行政区范围以上的,保险需求由省财政、农业、林业等部门牵头提出;其他农产品保险需求,由当地财政、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自行提出。各地拟开展的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确定后,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厘定特色农产品保险费率应遵循商业可行原则,与保险责任相匹配。保险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综合考虑相关品种多年平均损失率、保险经营费用、再保险费用、巨灾风险等因素,科学厘定特色农产品保险费率。
经办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保险需求,科学制定特色农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经保险监管机构备案后报送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实行财政奖补政策
当地政府可对投保特色农产品保险的农户给予保费补贴,对经办保险机构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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