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
- 【发布文号】杭政办〔2004〕10号
- 【发布日期】2004-06-29
- 【生效日期】2004-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杭州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杭州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杭政办〔2004〕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为鼓励国内各类人才来杭工作或创业,促进人才柔性流动,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市委〔2004〕1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杭州市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人才居住证》)是非杭州市户籍人才在杭享受有关市民待遇的凭证。
二、凡外地人员以不改变户籍、不接转人事关系的形式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工作或创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依据本规定申领《人才居住证》。
(一)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学历并属于《杭州市人才开发目录》中急需或紧缺专业的人员。
(三)持有技师以上(含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经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紧缺工种中具有高级工证书的人员。
(四)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的人员。
(五)个人在杭投资50万元以上的经营者。
三、市人事局是我市人才引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公安局负责《人才居住证》的发放和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居住证》实施中相关的管理工作。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五)项条件需要申领《人才居住证》的,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三)、(四)项条件需要申领《人才居住证》的,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二)本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高级工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三)本人身份证;
(四)在本市的居住证明;
(五)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或投资、开业的相关证明。
五、经审核符合申领《人才居住证》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开具核准通知书,并核定有效期限;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凭核准通知书到公安部门办理《人才居住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受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办理《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不再办理《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
六、《人才居住证》工本费由市物价部门审核确定。
七、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发生变化的,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市公安局办证窗口办理《人才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公安部门每半年将变更情况送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八、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可享受以下相关待遇:
(一)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的考试或登记。
(二)在本市参加国家职业培训考核鉴定。
(三)安排子女在本市就读。幼儿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相应条件的学校就读;高中阶段,参加全市统一的招生考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相应条件的学校就读。
(四)在规定范围内报考本市公务员。
(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在杭州市区就业后,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统筹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时,本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七)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八)在本市工作并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九)申请办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国家、省和本市对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的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人才居住证》有效期为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于期满前1个月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按原办证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十、《人才居住证》遗失时,持有人应及时向市公安局办证窗口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办理挂失并申请补发。
十一、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因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到市公安局办证窗口办理《人才居住证》注销手续,凭《人才居住证》注销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十二、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申请本市户籍并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本市户籍时,《人才居住证》由公安部门负责收回。
十三、持有《外国专家证》、《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的人员,可凭上述证件申领《人才居住证》。
十四、市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人才居住证》手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人才居住证》手续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个人使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明材料申领《人才居住证》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骗取《人才居住证》的,由市公安局收回《人才居住证》。
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事局、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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