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
-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4]36号
- 【发布日期】2004-06-29
- 【生效日期】2004-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
(桂政发[2004]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做好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为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整顿道路运输生产秩序,保护和鼓励合法道路运输,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6月20日起全区开展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并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同时,为确保我区鲜活农产品流通顺畅,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关于“支持鲜活农产品运销,在全国建立高效率的绿色通道”的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鲜活农产品是指在我区境内生产的时鲜瓜果、新鲜蔬菜,活的家禽、家畜、水产品,生鲜蛋和鲜奶五类农产品。
二、从2004年7月1日起,凡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营运货车,通过我区范围内的所有公路、桥梁、渡口、隧道收费站一律免收过路、过桥、过渡和过隧道费,但鲜活农产品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的车辆不在此列。
三、凡运输鲜活农产品达到核定载重量80%以上的算整车,由起运地的第一个收费站负责对车辆装载的货物进行核验并放行。全区统一设置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行标志。有条件的收费站要设立专用通道,条件不具备的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通行标志。
四、对超限超载的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运输途中暂不罚款、不卸载(分装)货物、不扣留,由执法人员对其驾驶员进行告诫。
五、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交通厅牵头,自治区农业厅、公安厅等部门协助,共同做好。
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对于搞活我区鲜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把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切实抓紧抓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宣传及悬挂标语、横幅,张贴海报、制作版报等形式,使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工作家喻户晓。各地要在各乡镇、村屯的显著位置张贴本通知;交通部门要在各公路、桥梁、渡口、隧道收费站的显著位置张贴本通知;农业部门要在各水果、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集贸市场、果园的显著位置张贴本通知。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不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批评;对拒不贯彻执行的,要严肃查处。对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本着及时、有效的原则妥善处理,以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顺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