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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
  • 【发布单位】四川省
  • 【发布文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 【发布日期】2008-07-25
  • 【生效日期】2008-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

(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行使职权所必备的人大制度理论及科学文化知识,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二、笫四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一年内三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依照程序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每年度统计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本年度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三、第七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调查研究,按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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