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 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
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1〕92号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闭整顿小煤矿和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煤炭行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不断巩固并进一步做好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原则
这次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在地方,关键在县乡。必须坚持“统一领导,明确目标,分级负责,落实在县,保证进度”的原则,即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按照《通知》规定,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确保在2001年10月底前全部关闭,小煤矿整顿工作在2001年年底前全部结束,经整顿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依法关闭。
经整顿后保留的小煤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防范能力;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符合环保要求;矿长和特殊工种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加快小煤矿关闭工作进度
(一)我省煤矿安全整顿前共有各类小煤矿9309个,经过两年多关井压产,已关闭6741个,目前尚有各类有证小煤矿2568个。经初步核查,《通知》规定“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即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含硫大于3%,灰份大于40%)的小煤矿,共有215个,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以下简称《明电》)和《通知》要求,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县、乡人民政府负责,于2001年10月底以前全部予以关闭。(各市(州)关闭小煤矿数量见附表)
(二)小煤矿关闭工作必须按规定限期注销或吊销证照,炸毁井筒,填平场地,发布公告,并按要求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
(三)省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分赴各地,明查暗访,对应关闭未关闭,非法无证生产,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小煤矿提出名单,敦促各级政府限期予以关闭。
三、加大小煤矿整顿工作力度
(一)除“四个一律关闭”之外,我省尚有2568个小煤矿列入这次整顿的范围。要把整顿的重点放在煤矿“一通三防”(通风、防火、防瓦斯、防尘)等安全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全生产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煤矿矿长是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有职业资格证书,煤矿开采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排放污染物是否达到环保标准,资源利用是否合理,矿业秩序是否良好等方面。
(二)全省小煤矿整顿工作于2001年年底前结束。经整顿后仍不符合《明电》、《通知》和《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安办〔2001〕76号)中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小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四、积极稳妥做好验收工作
(一)小煤矿整顿验收工作程序按照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合格的小煤矿,由验收人员及乡(镇)、县(市、区)、市(州)政府负责人逐级签字,分批由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有关部门核发“四证”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抓好小煤矿整顿验收试点工作。宜宾市为全省小煤矿整顿验收试点市。全省18个产煤市州中,每个市州至少应有一个整顿验收试点县。
(三)小煤矿整顿验收中的有关具体要求。
1.整顿验收工作按《四川省整顿小煤矿验收工作安排意见》(川煤并井办〔2001〕51号)进行。
部分地区已经市、县、乡三级政府验收同意,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复查的小煤矿,要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停产复查,认真回头后,把安全整顿工作做扎实,并按《通知》的规定完备手续后,逐级上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换发“四证”,方可恢复生产。
2.按照《通知》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将“四证”的审核发放权力一律上收到省级有关部门。采矿许可证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核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审核发放;煤炭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换证;矿长资格证书由省煤炭工业局审核发放。
3.负责审核发放“四证”的国土资源、煤炭、工商等有关部门,对本通知下发前发放的证照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予以关闭的小煤矿持有的各种证照,有关部门要在2001年10月底前全部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凡属停产整顿的小煤矿持有的证照,经验收合格并经省政府批准恢复生产的,再重新核发种种执照;经整顿验收不合格,应予关闭的,有关证照要在2001年年底前全部注销或吊销。在小煤矿关闭整顿期间,暂停对小煤矿审核发放新的“四证”。
4.加强煤矿安全整顿期间矿业秩序的整顿,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和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对已有的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认真清理,并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取缔和打击各种非法转让行为。
5.严格劳动用工管理。小煤矿用工必须报当地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备案。劳动保障和公安部门应对小煤矿用工依法进行监管。小煤矿从业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严禁女工从事井下劳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所组织的安全和操作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擅自上岗。
6.各煤矿企业都要依据《 煤炭法》和《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依法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
五、落实责任依法监管
(一)经省委、省政府明确,省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这次贯彻《通知》关于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工作中要加强协调和指导。
关闭整顿小煤矿,责任在地方,关键是县、乡,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完善和建立煤矿整治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具体抓,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并落实到人。各地要把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县、乡两级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加强对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督查督办。
(二)在小煤矿整顿期间,对各县、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辖区内的煤矿非法生产失察,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违反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的政策规定的常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川纪发〔1999〕7号)追究责任。要严厉查处关闭整顿小煤矿中暴露出的腐败问题。对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收受贿赂,公开或暗地包庇袒护,使应关闭小煤矿迟迟未能关闭的,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三)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关于〈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1〕29号),规范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各市、(州)政府要支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对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一律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查处。涉及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暴力抗拒关闭整顿小煤矿的行为,为关闭整顿小煤矿提供执法保障,要及时清理收缴关闭的小煤矿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
(五)按照《通知》要求,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发生事故的,或已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小煤矿,由县(市、区)政府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同时,要严肃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六)在煤矿安全整顿期间,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发证照的,要严肃查处;导致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六、保持稳定,妥善处理关闭小煤矿工作中有关问题
(一)在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中,要正确处理稳定与发展的关系,要确保社会和矿区的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改进作风,深入一线,向群众讲清政策,摆明道理,做过细的思想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安置被关闭小煤矿的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三)关闭小煤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当地政府承担。部分关闭小煤矿和矿办小井职工安置任务重,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由当地政府将有关问题报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专题向国家反映,争取适当补助。
(四)各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舆论监督,电视台、报纸要开辟专题、专栏,搞好报道。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设立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方便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要予以奖励,并切实保护举报人。
附件:四川省关闭整顿小煤矿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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