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8号
- 【发布日期】2005-04-25
- 【生效日期】2005-04-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8号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8号
公布对原产于韩国晓星公司的进口聚酯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中复审裁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4月26日发布第1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晓星公司的进口聚酯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本次复审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一致,即聚酯切片(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该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5年)如下税则号项下:39076011、39076019。复审范围为适用于韩国晓星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依法对韩国晓星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税率的建议,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商务部对本次复审做出裁定。现将裁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原产于韩国晓星公司的进口聚酯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6%,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自2005年4月26日起执行。
二、反倾销税的计征
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4月26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晓星公司的聚酯切片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裁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晓星公司的进口聚酯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中复审裁定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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