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5〕32号
- 【发布日期】2005-04-30
- 【生效日期】2005-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5年山西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5年山西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05年山西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2005年山西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精神和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要求,现将2005年山西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关于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2005年食品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重点品种为: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食用醋、饮料、酒、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重点对象为: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特别是要把农村和儿童食品市场作为整顿的重中之重,切实维护农民、未成年人和低收入者的利益。
(一)加大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整治
1、狠抓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深入开展农药、兽药、畜产品、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的行为。
2、继续把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切实提高“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的步伐,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检测体系,加强基地建设,对农产品实行质量安全控制,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对全省11个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的蔬菜农药残留和猪肉、牛奶中药物残留进行专项监测。继续实施对畜产品“瘦肉精”污染等和水产品氯霉素污染的监测工作。
4、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蔬菜等农产品为重点,以太原市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试点城市,探索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办法。
(二)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
1、突出抓好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严厉查处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食用醋、酒、饮料、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11类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着力打击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地带长期存在的食品制假售假行为;取缔无证生产的小作坊,对有制假劣迹和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和整治,从严审查企业生产条件,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2、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通过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进一步完善预警制度、快速反应机制、奖励举报制度、行政区打假责任制、制假“黑名单”等五项执法打假制度;建立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审核、注册管理制度。
3、开展食品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规范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面粉、熟肉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饮料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监督,清理无证和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企业。
4、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认真开展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工作;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和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行为。
(三)加大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
1、开展包装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饮料、酒、奶制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豆制品、腌熏制品、调味品、罐头、食用油等10种包装食品加大质量监测力度,查处一批影响恶劣的食品假标识、假包装、假商标案件。
2、开展重要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制品、肉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干制菌品等五类品种;开展质量定向监测工作,及时公布监测结果;查处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的食品,销售病死肉、注水肉、私宰肉、未经检验检疫的各类肉品,使用甲醛、工业碱等有毒有害物质浸泡的水产品及水发制品,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和水果,非法使用保鲜剂加工的水果,劣质大米或用变质粮食加工的粮食制品。
3、开展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以及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乡镇,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加强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监管,依法责令企业停止销售和追回不合格食品,完善相关的处置措施。
(四)加大对餐饮消费环节的整治力度
卫生部门要进一步扩大学校食堂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范围,并向社会公示进展情况;以控制食物中毒为重点,加强对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管理,建立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定期发布预警信息,降低食物中毒风险。
(五)加大对儿童食品和农村食品市场的整治
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的整治和监管力度。质监部门要坚决遏制无证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在“六一”儿童节前夕要对儿童食品销售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二、关于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药品专项整治要针对薄弱环节、薄弱地区、薄弱领域和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专项整治,全面巩固和深化农村“两网”建设,巩固和扩大认证成果,保证药品质量。
(一)抓好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
1、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涉及面广、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大要案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印发 <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工作制度> 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318号)以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制度> 的通知》(晋食药监稽〔2004〕31号)精神,开展全方位、大力度、高强度、多频次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的重点品种是:医疗机构制剂品种,非法回收的药品,中成药非法添加化学成分的品种,中药材、中药饮片,近年来被国家药品质量公告和省药品质量公告不合格3次以上、经药品检验机构检验5次以上不合格的品种及非法药品,外科植入物和三类医疗器械等;整治的重点单位是:因违法违规被处罚过的单位,认证后不按规范组织生产、经营的企业,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加工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等;整治的重点地段是:曾经出现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药品、制假售假窝点或生产经营秩序混乱的地段。重点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买卖、出租、出借生产经营许可证,挂靠、承包车间或柜台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等。
2、加强配合协作,共同打击非法邮购药品、制售使用非法添加药品、非法回收药品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邮政、电信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邮政局《关于防止假劣药品通过邮政渠道寄递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341号)要求,重点查处伪造单位、地址、批准文号、主治范围和功能疗效的药品(制剂),重点打击邮寄宣传材料、发布商业信息、刊登药品广告等形式非法宣传药品疗效,通过当地邮局设立信箱、租用民房作为制假售假窝点、骗取患者汇款、邮售假药、以专科医疗机构或研究机构名义、打着联合办医院、联合研制协作等旗号非法宣传和销售药品(制剂),以祖传秘方、专利发明等名义擅自配制制剂、邮寄、销售制剂等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公安、劳动保障、卫生、城管、电信等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非法回收药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公安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加强相互协作,及时受理并严肃查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严肃处理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保证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严格把关,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的管理,杜绝漏洞,防止药品流入非法回收环节。城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组织责任单位清理、收缴张贴或散发关于回收药品的小广告或资料,打击非法张贴或散发广告资料、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取缔非法占用城市便道从事药品或医疗器械促销、经营的销售点。电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或手机短信等领域的监管清查,防止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或手机短信发布回收药品等信息,危害人民用药安全。重点整治钻国家社保政策和医疗保险规定的空子,提供虚假证明或冒名顶替、采取不正当手段套领、套购药品转卖获取不当利益,甚至将过期药品换贴标签后变卖回收再变相销售等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化学药品成份的中成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重点监督和抽查检验补肾中成药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降糖中成药添加格列本脲类化学成份、治疗风湿病中成药添加糖皮质激素类及非甾体抗炎药类化学药品成份等品种。
3、集中整治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重点检查购销和使用量大、名贵药材和名称近似、外观易混淆的品种;重点监督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生产加工、经营、使用单位和中药材流通量大的地段;重点查处出租柜台、提供票据、无证生产(加工)、经营,不按规范炮制和包装、不严格使用标签说明书,购销渠道非法,掺杂使假等行为。
4、开展以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为重点的医疗器械专项整治。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检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2004年8月1日以后生产的橡胶避孕套、血糖仪及血糖试纸、软性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助听器、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块)、导尿管、中频电疗仪、低频电子脉冲治疗仪等。对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和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总代理商要进行全面检查,有重点地抽查经营和使用单位。
继续强化对介入器材、血液透析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使用单位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购进、使用和销毁行为。
5、加强对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参加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参展单位的资格、行为、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做好事前登记审核,及时查处和打击展示“无证”、质量不合格产品和非法销售行为,做到监督及时、检查到位。
6、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治理整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要求,由工商行政部门牵头,联合食品药品监管、宣传、新闻出版等部门开展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专项整治。整治的重点是: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药品广告,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夸大功能主治,或以专家、医生、患者等宣传疗效,以“最新、最优”等绝对化用语夸大疗效,篡改或使用过期广告批准文号,对保健食品宣传药用功能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药品广告审批内容,扩大知情面、监督面,对危害大、影响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二)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促进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1.继续推广长治市由纠风办牵头,联合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工商等部门在涉药单位和公共场所悬挂药品监督举报牌的做法,和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借助当地药师协会“借网捕鱼”的经验,积极探索建立监督人员聘任与推选相结合的机制,进一步拓宽监管渠道,畅通举报途径,提高农村药品监督网络监管效能。
2、药品供应网络的建设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相结合,采取切合本地实际的有效形式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积极支持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及技术的骨干药品企业参与农村药品配送,大力推广长治昂生药业集团实施“康农工程”,改善农民就医用药条件的经验,力争年底全省95%以上的乡镇、8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药品配送。
(三)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
1、全面监督实施药品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MP、GSP)。一是加强对已认证企业的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管。组织对已通过药品GMP认证满一年的30家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随机抽取80户药品批发企业、17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714户药品零售企业进行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未按GMP、GSP要求组织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二是加强对未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未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药品行为。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GMP认证的企业(车间),不予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组织开展对全省4432户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进行GSP认证。
2、加强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重点监督检查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是否严格在GMP条件下规范生产;血浆是否合格;血浆来源是否合法;一次性耗材的管理使用是否规范。
3、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管。重点检查氯胺酮原料药的生产、生产计划执行及销售情况,从源头上杜绝流入非法渠道。严格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加强对特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购进、储存、制度执行、各种记录等的监督检查,完善特殊药品安全监控措施,确保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依法、有序进行。加强对医疗机构特殊药品使用的监管,落实特殊药品监管责任制,发挥三级监管网络作用,重点做好县以下医疗机构特殊药品使用的检查,保证特殊药品的合理使用,防止药物滥用。
4、加强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监管。结合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专项检查,对不具备制剂配制条件的,依法缴销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三、工作要求
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要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把整治与规范、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着力抓好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努力提高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的保障水平。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政府要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成立食品药品专项整治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要求,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好各自的作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发挥属地管理作用,工作中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大力配合,注重发挥消费者协会等中介组织的维权和自律作用,强化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打假治劣工作格局。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2004年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整治工作的重点、任务、目标,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具体整治方案和措施,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使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通过整治,使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促进食品、药品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逐步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公众满意的消费环境,增强人民群众饮食用药的安全感。
(三)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要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努力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氛围。同时,要防止失真、夸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现象,注意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四)时间安排。2005年的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动员阶段(2005年4月~5月)。各地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工作,对整治工作做出周密安排,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并于5月20日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6月~12月)。各地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1月)。各地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总结工作,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将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安排部署,明确责任分工,严格履行职能,加强协调沟通,扎实开展工作,确保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山西省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制度> 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工作制度>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