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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
  • 【发布文号】郑政办文〔2005〕38号
  • 【发布日期】2005-05-12
  • 【生效日期】2005-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郑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5〕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市政府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保障市政府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现将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程序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要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常务副市长审定。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确定。

二、凡需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议题主办部门均应提交《议题说明》。《议题说明》包括提交议题的缘由、依据、协调情况、需市政府确定的事项等内容。议题主办部门的汇报内容要与《议题说明》相一致,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10―15分钟,对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作为附件供与会人员参阅。

三、提交议题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应主动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或与其进行协调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参与协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协调结果或征求意见稿上签名并加盖公章。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副市长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参加市政府协调的人员必须是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能代表本部门意见的副职。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在《议题说明》中注明各方意见,并说明意见不被采纳的理由和依据,由分管副市长提出倾向性决策意见。

四、部门负责人会前已参与协调,会上不再重复发表意见,必要时应会议主持者要求,对有关事项可作解释说明。代替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副职,会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议题的情况以及本部门的意见,会上不得发表与本部门正式意见相悖的观点。

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必须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先行讨论,并统一由市法制局汇报;凡涉及到政府表彰或奖励的议题,统一由市人事局汇报。

六、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要事先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不能参加市长办公会议,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时授权副职参加。未经批准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或带助手与会。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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