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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2005〕39号
  • 【发布日期】2005-05-13
  • 【生效日期】2005-05-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5〕39号 2005年5月1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是全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在放宽市场准入、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完善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坚持思想上放心放胆、工作中放手放开、政策上放宽放活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决冲破一切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坚决革除一切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弊端,坚决摒弃一切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做法规定,以思想大解放、环境大改善,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

二、放宽民营经济主体市场准入。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凡向民营经济主体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擅自设卡。对依法设置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建立健全适应民营经济发展需要的登记年检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年检内容,扩大免检范围,降低注册资本限额。严禁年检搭车收费。对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应确保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注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清理修订限制民营经济主体市场准入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利于民营经济主体进入的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三、确保民营经济主体实现公平待遇。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废除或修改体现所有制差别的政策与管理规定,构建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与管理平台。民营经济主体在科研项目申报、政府专项资金使用、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申请立项、融资服务、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等方面,在优惠政策上同等待遇,在办事手续上一视同仁。打破行政壁垒,在生产要素配置、商品流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等方面,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民营经济主体设置地区、所有制等限制条件。

四、加大财税扶持力度。省级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技术创新、专业化发展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中小企业人员培训和信息咨询、开拓国际市场等。省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根据财力情况,逐年有较大幅度增加。各市、县(市、区)也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按照国家规定,落实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

五、加大信贷扶持力度。人民银行省内各中心支行要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民营经济主体的信贷投入。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要切实发挥好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提高对民营经济的贷款比重。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要紧密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增强对民营经济主体的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要在满足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前提下,适当集中资金,支持县域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性银行要扩大为民营经济主体服务的范围,依托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担保机构等,开展以民营经济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为企业融资创造方便条件。

六、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各商业银行对信用优良民营企业应及时授信,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对经济比较发达,民营经济主体比较集中,信用环境好的市、县适当扩大短期信用贷款审批权限。改进对民营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可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改进保险机构服务方式和手段,增加保险产品,开展服务创新。

七、引导民营企业实行多元化融资。鼓励民营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积极开展上市辅导和服务工作,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用汇上给予优惠。构建产权交易、股份托管、质押典当等地方性资本交易市场,培育非上市公司股票经纪人,健全产权交易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顺畅流转。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投资公司的发展。支持民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吸引国际金融组织投资和贷款。

八、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支持发展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加快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安全评价、资产评估、海关报关、税务代理、商标代理、海外市场代理等市场急需的公共性服务机构建设。加快建立中介组织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引导中介组织为民营经济主体提供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有关部门不得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中介机构,变相收费。不得向民营经济主体指定中介组织。

九、加强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保护。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要为民营企业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专利信息检索、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提供专业培训和服务指导,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杠杆引导民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严厉查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十、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2007年全省担保资金总量力争达到50亿元。省、市、县三级政府要加大财政对信用担保资金的投入。省财政要进一步充实省信用担保资本金。鼓励建立政府出资引导、社会力量和企业共同投资的担保机构,鼓励民间资金投资设立商业性担保机构,鼓励民营企业开展互助性担保,积极引进有实力的跨省、跨国担保机构。各级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要进一步扩大信用担保规模,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发挥效益。

十一、加快创业辅导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鼓励全民创业,催生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主要载体,向企业初创者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解决初创阶段的突出困难,提高创办成功率。引导企业利用闲置资源创办创业辅导基地,鼓励投资商投资建立创业辅导基地,加快创业辅导体系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创业人员提供全程服务。各级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对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和创业辅导活动给予资助。

十二、加强对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逐步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充分发挥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利用网络、电教等培训方式,大力实施“银河培训工程”,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民营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纳入人才培训总体规划,并适当给予资助。建立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与推荐制度,加快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十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级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的作用,指导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信用登记、征集、评价、监督、奖惩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体系。建立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交流与共享。每年组织认定一批信用优良企业。认定信用优良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健全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信用氛围。对信用度较高的企业,要在企业融资、信贷担保、项目贴息、推荐上市、土地使用、项目审核、年检年审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四、推进民营企业制度创新。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互相参股、员工持股、吸引外部资金等方式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民营企业要改进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逐步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十五、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引导民营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和研发的投入,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各类技术创新机构和科研机构,要为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新产品研发、试制、设备检验以及生产工艺改造提供技术支持。各类实验室要向民营企业开放,满足共性技术需求。支持民营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为新技术应用提供咨询、诊断、论证服务。各级政府要在重点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资助建立研发中心、检测中心、模具中心和信息中心等共性技术和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要重点用于民营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技术创新项目。

十六、支持民营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国内外市场信息,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加各种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提高企业和产品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流通现代化建设,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用足用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民营经济主体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办企业,从事资源开发、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并在财政资金、银行贷款、风险保函、企业用汇、出口退税等方面给予扶持。为民营资本境外投资和民营企业人员出国提供便利服务。

十七、鼓励民营企业做强做大。促进以民营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发展,以特色产业、优势产业为重点,培育壮大一批产业集群。支持一批民营企业做强做大,使之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积极实施名牌战略,建立省、市、县三级商标培育体系,鼓励民营企业创立驰名商标和河北省著名商标,扩大商标注册领域,培育名牌产品和知名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重点抓好一批民营科技企业、成长型民营企业、创名牌产品重点民营企业的帮扶工作。

十八、引导民营经济主体规范经营。民营经济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获得相应资格和许可,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服从国家和省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从源头控制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要建立安全、环保、卫生、质量、劳动保护等各项责任制度,保证必要的投入。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加强和完善统计基础工作,依法报送统计信息。

十九、保护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没收民营经济主体的财产、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民营经济主体的合法财产,不得侵占其合法经营场所,不得非法改变财产的权属关系。省、市、县三级要建立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投诉中心,受理投诉案件,纠正和处理违法违纪行为。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二十、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不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部门要对涉及民营经济主体的各类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各种歧视性收费规定。符合收费规定的,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社会公开,实行亮证收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二十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对于民营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任意设置行政处罚和行政限制,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对民营经济主体的任何行政处罚,执法机关必须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下达书面处罚决定书。否则,民营经济主体有权拒绝。

二十二、提高行政效能。各级政府要根据民营经济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改进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按照科学、规范、高效、便民的要求,建立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AB岗工作制等制度。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提速工作过程,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创造高效便民的服务环境。

二十三、加强指导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与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信息。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统计制度,负责民营经济统计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和评估,及时向政府提供民营经济发展的数据资料,定期向社会发布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二十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宣传国家和省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民营经济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发展民营经济中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民营经济发展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把为民营经济服务情况作为行风评价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县(市、区)民营经济分析考核通报制度,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强化各级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督导检查等方面的职能,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定期研究民营经济工作,及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各县(市、区)要明确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充实人员,保障经费,增强功能,做好民营经济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民营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协助政府搞好监督、协调和服务。

二十六、抓好贯彻落实。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发〔2005〕3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推动民营经济更快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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