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93号
- 【发布日期】2005-05-19
- 【生效日期】2005-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5]93号)
福州、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闽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改善流域水质,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各设区市《2001-2005年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特别是2005年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闽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九五”期间,省政府实施了以工业污染治理为重点的闽江流域综合整治工程,取得明显成效。2000年全流域91.5%的省控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国家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比整治前的1995年提高了48个百分点。2001年和2002年,Ⅰ-Ⅲ类水质比例分别为96.3%和93.5%。2003年以来,受历史罕见的持续干旱导致河流水量明显减少以及畜禽养殖污染、生活污染物排放、工业污染反弹等因素的影响,闽江水质有所下降。2004年全流域Ⅰ-Ⅲ类水质比2002年下降了10.5个百分点。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高度,增强对闽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大投入,精心组织实施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着力改善闽江流域水质,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围绕目标,明确流域整治工作重点
(一)闽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争取经过2-3年努力,到2007年闽江水环境有比较明显改善,重点污染河段水质达标率明显提高;经过5年努力,使全流域水质基本达到功能分区的环境质量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二)2005年闽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力争全流域省控监测断面水质功能区达标率达90%以上,其中沙溪和闽江干流南平段分别达75%和80%以上,富屯溪、建溪和闽江干流福州段分别达95%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功能要求。
(三)2005年闽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制定并实施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基本完成禁建区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加快生活污染治理设施产业化进程,福州、三明、南平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70%、50%和45%以上;工业企业基本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清洁生产工作明显推进;开展梯级电站项目清查,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得到加强;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和矿山生态环境,基本完成“青山挂白”治理任务。
三、统筹兼顾,大力实施各项污染整治工作
(一)提升流域环境管理科技支撑水平
1.完成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环保局要针对流域实际情况,根据生态省建设和“十一五”闽江水环境保护要求,制定《闽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确定闽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用于指导下阶段整治工作。
2.开展流域水环境管理相关研究。加强闽江流域环境监测技术、应急监测专家查询系统、环境容量研究、梯级开发对河流生态环境影响及控制对策、畜禽粪便治理及资源化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升流域环境管理水平。省科技厅、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二)全面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
1.编制完成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省农业厅要牵头组织各地分别于2005年上半年和年底前,完成全省和各设区市养殖业发展及污染治理规划,并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引导养殖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2.基本完成禁建区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禁建区划定后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05年底前予以拆除,禁建区划定前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于年底前治理达标,未按期达标的一律搬迁或关闭。对位于禁建区外超标排放的养殖场,要下达限期治理计划。要加强对养殖场搬迁的跟踪管理,养殖场必须搬迁到养殖业规划区,并配套治理设施,防止出现二次污染。三明、南平、福州市要分别以沙县畔溪和洛溪流域、延平区、仓山区为重点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连城、古田县也要实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程。由省农业厅牵头加强督促指导。
3.实施生态立体种养。各地要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坚持“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原则,结合实际,大力推广“猪-沼-果(电、菜、鱼、菌等)”生态立体养殖模式,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南平市要组织实施延平区太平镇生态养殖试点和炉下镇畜禽养殖生物质能应用项目。省环保局、农业厅要积极组织试点和推广。
4.加强农村散养户沼气化建设。要按照村镇规划要求,组织家庭散养户的畜禽养殖舍(点)推广“一池三改”(沼气池、改圈、改厕、改厨),鼓励种养结合,实行相对集中饲养、污染集中处理。由省农业厅牵头予以指导和支持。
5.扶持畜禽粪便资源化企业发展。省经贸委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畜禽粪便综合加工利用企业发展;对农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发电的企业和个人,要给予自备柴油机发电同等电价补贴的待遇。
(三)切实提高生活污染治理水平
1.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流域各设区市要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政策,加快推进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2005年,要实施30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其中省级重点9项),实施26项城市垃圾处理场工程(其中省级重点8项)。
2.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流域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的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由所在地政府于2005年底前予以拆除。设区城市要开展主要饮用水源地水体中有机物污染调查。
3.促进生活污染集中处理设施污染物达标排放。省建设厅要指导新建的污水处理厂采取除磷、脱氮工艺,落实消毒措施,已建的要完善工艺,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省环保局要督促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
4.加快乡镇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省建设厅要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环保局等部门在2005年底前完成《闽江流域乡镇垃圾整治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同时指导有关地方解决乡镇垃圾处理场无法正常运行的问题。各地要组织在2005年底前对沿江沿河堆放的垃圾进行清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长乐金峰镇、尤溪西滨镇、沙县夏茂镇、武夷山市武夷镇、延平区夏道镇等5个省重点中心镇要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垃圾日产日清。
5.实施环境整治工程。2005年底前,福州市建成区内40%的社区要达到绿色社区要求,南平、三明市也要积极创建;福州、南平、三明市要分别新建2个以上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福州市要组织实施城区、南台岛、鼓山新区、长乐和闽侯等内河整治工程;三明市要组织实施梅列区碧溪河环境整治。由省环保局、建设厅、水利厅根据职责予以指导和支持。
(四)巩固和扩大工业污染治理成果
1.大力推行清洁生产。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大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行经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污染企业和示范企业向社会公布企业清洁生产审计报告的制度。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公布其排污状况。2005年重点实施77项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项目,三明、南平、福州市要分别完成5家、3家、5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省经贸委、环保局要加强指导、督促。
2.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福州市要开展福州生态工业园区(马尾、青口)试点,三明市要开展沙溪沿岸生态工业试点建设,南平市也要积极推进。省经贸委、环保局要加强指导、督促。
3.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2005年底前,要完成全流域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或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的区域,应限期削减总量,不再新建、扩建加重环境污染的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总量。省环保局要加强指导、督促。
4.进一步完善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各级环保部门要确定占当地污染负荷65%以上的重点污染企业名单,分期分批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器,与省、市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联网,充分发挥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作用。有条件的县(市)也要抓紧建设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1.严格水电开发项目市场准入。省水利厅要牵头并督促各地开展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或编修工作,并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检查。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电项目开发必须符合流域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禁止无规划地盲目开发。省水利厅要牵头组织各地对辖区水电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未经审批的项目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水电站落实必要的最小下泄流量,满足下游生态用水的需要。
2.加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各地要根据生态功能区划要求,在饮用水源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点水土保持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重要湿地、主要港湾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等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
3.切实加强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管理。严格执行《福建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当地《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功能区要求,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不利于功能保护的活动。省水利厅要基本完成水(环境)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
4.继续开展水葫芦整治。建立水葫芦清理属地管理责任制,由各市、县(区)政府和库区管理单位负责所在地水葫芦清理工作。鼓励采取市场化办法,建立水面长效保洁工作机制。加强科研攻关,探索将水葫芦制成肥料、饲料等综合治理模式。
5.治理“青山挂白”和水土流失。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青山挂白”治理任务;三明市要实施宁化西部、清流县罗口溪流域和建宁县水土流失治理;龙岩市要实施连城文川片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要根据职责分别加强指导督促。
6.大力开展生态示范区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福州、南平、三明市要分别新建2个以上省级有机食品基地。南平市要完成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规划年度任务,福州、三明市要分别新建3个市级生态示范区。
四、落实资金,确保年度各项重点任务顺利实施
(一)督促企业落实治理资金。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明确投资主体,主要由企业业主筹措治理资金,实施治理项目。
(二)设立流域整治专项资金。2005-2010年,福州市每年安排1000万元,三明、南平市各配套500万元,每年合计2000万元,由省财政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闽江流域三明、南平段的整治项目。具体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沿江各市、县(区)政府也要设立流域整治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流域整治。2005-2010年,省发改委每年安排1500万元、省环保局每年安排1500 万元;省直其他部门也要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资金,支持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省直各有关部门安排的资金管理办法不变,安排的整治项目及金额需征求并报备省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避免对同一整治项目重复安排资金。省直有关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将当年安排的整治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报省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三)明确专项资金投入方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要扶持重点项目实施,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效益。要保障环境监测和自动监控系统所需费用,并对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四)探索建立交界断面水质达标激励机制试点。由省环保局、财政厅牵头开展研究,探索建立流域上下游水质达标的补偿和激励机制试点,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
五、明确责任,建立健全流域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一)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市、县(区)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流域各市、县(区)要调整充实辖区整治工作领导和工作机构,认真落实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要把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和市、县(区)出界断面水质达标情况作为环保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明确整治工作的职责分工。省环保局要认真履行省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牵头组织制定规划计划,开展项目检查,进行情况通报,加强环境监测。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监督实施以及省级补助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编制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牵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发展改革、建设部门负责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乡镇垃圾处理场建设以及城市内河整治。经贸部门负责关闭“五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工程。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防洪工程建设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清理水葫芦、小水电。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矿点整顿和“青山挂白”治理。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态林保护与建设工程。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对网箱养殖污染治理进行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有关闽江流域整治的科技攻关。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整治经费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整治任务的落实和治理项目的实施。
(三)建立健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通报、水质信息统一发布和定期分析制度。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上一年工作进展情况,由省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通报。环保、水利、海洋渔业等涉水部门的监测数据,统一由环保部门整合后,定期在媒体上发布,以提高信息发布的统一性、准确性和严肃性。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流域水质同步监测、污染物通量监测,定期公布流域水环境质量。各地也要建立健全整治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环境质量定期分析制度。
(四)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环保部门要依照统一法规、统一规划负责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支持环保执法工作,制定的相关政策要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环保正常执法活动。要落实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政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报告制度和环保社会监督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信息沟通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对流域内发生的污染事故,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处置。要切实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公众环保意识,鼓励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对公众举报而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失的,由所在地政府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环保社会监督员制度,对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附件:1.2005年度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省级重点)项目表(略)
2.2005年度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市级重点)项目表(略)
3.2005年度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预备)项目表(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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