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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发布文号】税委会[2008]17号
  • 【发布日期】2008-05-14
  • 【生效日期】2008-05-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17号)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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