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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交通部公告第7号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通部公告第7号
  • 【发布日期】2005-05-21
  • 【生效日期】2005-05-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部公告第7号

交通部公告第7号

关于调整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标准船型有关政策并公布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公告




为加快京杭运河标准船型的推广,在总结示范工程实施以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京杭运河及长江三角洲地区的航道条件,并结合目前京杭运河区域内航运管理、船舶检验和船舶建造管理的实际,我部对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标准船型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标准船型政策进行调整。

京杭运河标准船型,是指按照交通部公布的《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建造或符合主尺度系列要求的船舶。在该主尺度系列之外,可对具体船型分别制定强制性指标或项目,京杭运河标准船型还应当满足这些强制性指标或项目。

二、按照“三级网络体系”推进标准船型。

交通部负责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的建立和维护;示范工程实施范围内有关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标准船型图纸的研究开发和其他强制性标准或项目的制定;有关基层船舶检验部门负责船舶建造的现场监管。

三、《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2005年版)已经我部组织研究完成,现予发布。

今后我部将根据航道条件的改善和变化情况,及时对该主尺度系列进行更新。

四、有关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我部公布的主尺度系列,组织有关科研设计单位研究开发标准船型图纸。

在研究开发标准船型图纸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技术进步与“安全、环保、经济、美观”之间的关系,通过技术进步,促进航运和船舶结构调整,对于实践证明有利于安全与环保、显著改善船舶性能的关键技术与要求,要逐步上升为强制性标准。

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标准船型图纸的研发成果进行评审,确定该图纸中的强制性标准或项目,并将有关结果报我部备案。

标准船型图纸要逐步形成系列,派发各行政辖区内的船厂,供航运业者选择使用。标准船型图纸为推荐图纸,除不得改变船舶的主尺度、强制性指标和项目外,不具有强制性。原由我部公布的京杭运河标准船型送审图纸,相应调整为推荐使用图纸。

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每年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标准船型图纸的研究开发,我部酌情给予适当补助。同时鼓励航运业者与政府共同进行标准船型的研究开发。

有关船舶的审图、检验、发证等,按照现有船舶检验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五、加强对船舶建造的管理。

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落实基层船舶检验机构的责任,切实加强对船舶建造的管理,在新建船舶的审图、检验、发证等环节中,确保出厂船舶符合《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和有关其他强制性指标的要求。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部以前有关京杭运河标准船型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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