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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省对县(市)财政奖励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7〕113号
  • 【发布日期】2007-11-09
  • 【生效日期】2007-1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省对县(市)财政奖励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省对县(市)财政奖励的通知

(豫政办 〔2007〕1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激励引导县(市)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加强财政管理,增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省政府决定对2006年增加税收收入、优化收入结构、保障重点支出和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的县(市)给予财政奖励。现将奖励办法通知如下:

一、对增加税收收入给予奖励。对县(市)2006年比2005年的税收收入增加额及增长率分别计算奖励,并根据财政困难程度和第一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分别按一定系数进行适当调整。其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加额的奖励系数为25%,其他税收收入增加额的奖励系数为15%。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4万元,其他税收收入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2万元。

二、对优化收入结构给予奖励。对县(市)按税收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情况,结合困难程度和第一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给予奖励。

2006年税收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高于2005年比重的县(市),每高1个百分点奖励8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006年税收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高于全省县(市)平均水平的县(市),每高1个百分点奖励5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400万元。

三、对保障重点支出给予奖励。对2006年教育、科技、农业支出(扣除上级专项补助)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的县(市),每项每县(市)奖励50万元。上述三项全部得到奖励的,每县(市)再增加奖励150万元。

四、对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给予奖励。对2006年实际财政供养人员增幅低于平均增幅的县(市)给予奖励。每低1个百分点奖励35万元。

省对县(市)财政奖励资金由县(市)统筹使用,优先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发放,办好十大实事和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不得用于购买、更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附件:2007年省对县(市)财政奖励资金分配情况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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