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040号
- 【发布日期】2005-05-23
- 【生效日期】2005-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治超办关于2005年我市治超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治超办关于2005年我市治超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0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5年我市治超工作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2005年我市治超工作安排意见
自2004年6月全国集中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来,在各有关区县和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公路设施得到应有的保护,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同时在部分区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有所反弹。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全市治超工作,经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作出的“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坚持综合治理,注重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建立长期、有效的管理体制,以巩固成果”的重要批示,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的工作思路,在确保交通畅通和满足社会运输需求的前提下,提高政府对公路、车辆、运输市场的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继续保持和加大工作力度,坚持综合治理,逐步建立长效治理机制,进一步推动我市治超工作向纵深发展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目标:到2005年底,全市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8%以下,力争达到6%左右;98%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的核定吨位得到更正;取缔无证无照非法改装企业,遏制汽车非法改装行为。
二、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继续加大路面治理的力度。
1.继续保持和加大路面综合执法的合力。为确保治理成效,遏制反弹,各级公安交管、公路路政、交通运政部门要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在全市设立两道防线,形成治超网络化布局。对各治超点位统一要求,保证足够的路面执法力量,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紧密配合,坚持24小时不间断联合治理,对超限超载车辆形成高压态势,坚决遏制反弹。
2.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治理工作。2005年路面治理工作要突出三个重点:一是6月底前重点对运输砂石料等超30%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车辆、因超限超载造成装载砂石料撒漏的车辆和强行闯卡、蓄意堵路的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二是7至9月重点对运输砂石料、煤炭和不便卸载的钢材、水泥等严重超限超载车辆和在路上行驶的私改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三是10至12月对超限超载、绕道行驶、重新配载和在路上行驶的私自拆改车辆进行全面治理。
3.采取综合措施依法严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综合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严管。
公路路政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要进行科学认定,对严重超限超载车辆要严格实施卸载,对超限超载30%以上的要按规定收取公路损害赔(补)偿费。
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拦检、引导车辆至检测站点,并根据超限超载的严重程度,在认定幅度内增加处罚额度。对恶意超限超载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严厉处罚。同时选择超限超载、改装车辆等交通违法突出的地区设置查验点位,依法对私自拆改车辆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督促其恢复原状。
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实施超限超载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为其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道路运输相应业务经营者的监管、处罚力度。对于超限超载违法记录次数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责令其参加不少于一周的货运法律法规、货物装载等基本知识的学习培训,并重新考试取证。对于有超限超载登记营运货车超过总数5%的运输企业,向社会予以公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对有擅自改变车箱长度或拦板高度等改装营运货车行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车主)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要求限期恢复原貌。
(二)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的监管力度。
对于公路沿线的砂石料场、小煤场及各种货物分装场,各级人民政府要在5至6月集中组织开展整治活动。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行关闭。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化责任,特别是要强化货主和厂矿企业等有关单位的责任,确保运输源头符合国家装载运输标准要求,发现经常放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要采取强硬措施责令其停业整顿。运管部门对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道路运输站场,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集中打击车辆非法改装行为。
工商、交通、发展改革、公安交管、质监等部门要采取联合行动,在7至8月组织开展重点打击车辆非法改装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对严重非法改装车辆的企业要严厉处罚,公开曝光,以进一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要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作用,拓宽案源渠道,并结合路检倒查等方式,对无证无照的非法改装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收入或违法收入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快对“大吨小标”车辆吨位的恢复工作。
从2005年4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对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公布车型技术参数不一致,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国家标准的新增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车辆牌照,杜绝非标准车辆上路行驶。继续做好“大吨小标”车辆参数更正工作,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变更机动车档案和行驶证,对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在多次公布更正中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进行核定。养路费征收对载货汽车征费计量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标准核定,对未列入公告的载货车辆仍按照原《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标准核定。
(五)严厉打击抗法行为,净化执法环境。
治超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坚决及时地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为治超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六)逐步建立治超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1.今年年内在津蓟高速公路等收费公路进行车辆通行费计重收费的试点工作。通过用经济和价格手段,鼓励车辆合法装载运输。对超过公路承载的货运车辆,采取加重收取通行费的方式,切断运输业户超限超载的经济链条。同时结合养路费和通行费征收方式政策的调整,进一步调节超限超载的经济利益关系。
2.合理设置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搞好规范化建设。今后在新建公路时,要结合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布局规划,将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实现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对现有的检测站点,要根据布局规范逐步进行调整,及时增设必要的固定和流动站点,同时加强管理、充实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年内要建成两个规范的示范站点,推动治超站点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
3.充分发挥科技手段,从根本上制约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制定我市治超科技管理规划,由交通部门负责在我市大型货运车辆上逐步安装安全行驶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系统,逐步实现科学治超。
(七)确保交通畅通和物资的正常运输。
在治超工作中要坚持保畅优先的原则,公安交管等部门要加强交通疏导,一旦出现交通堵塞的情况,对明显不超限超载的车辆,可先放行,减少检测范围,缩短拥堵时间,防止因治超而造成交通堵塞。对于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要继续坚持运输途中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但要将超限超载的违法信息通报给车辆注册地有关部门,由车辆注册地公安、交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继续加强治超宣传工作。
要围绕建立治超工作长效管理机制、逐步严管重罚的措施和各个不同阶段的治理重点等,加大对治超工作的宣传力度,要采取印发宣传单、悬挂宣传布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取得社会各界和运输业户、驾驶员的理解和配合。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治超保畅等工作正面典型事迹的宣传,始终保持正面的舆论导向。另一方面要通过舆论监督,减少和遏制治超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
(九)加强执法检查,规范执法行为。
在治超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对治超工作的执法人员五不准的规定(即: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公开群众举报电话,全面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市治超办、区县治超办和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地组织暗访,同时市治超办从今年5月份开始每月要对全市各治超站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开。对于违法乱纪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坚决予以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十)健全完善组织领导。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是一项长期的综合性的治理工作。根据国家八部委要求,治超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已重新作了调整,市治超工作办公室经过调整充实人员,也已落实了实体性的办公机构,并实行集中统一办公。各有关区县政府一定要把治超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切实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并明确一名副区(县)长负责组成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实体性办公室,实行集中统一办公,负责组织推动协调本区县的治超工作。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相互配合,坚持依法严管,建立长效机制,为彻底根除超限超载运输,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贡献。
天津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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