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许昌市
- 【发布文号】许政办[2006]75号
- 【发布日期】2006-07-03
- 【生效日期】2006-07-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银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银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许政办[2006]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解决我市经济发展的资金瓶颈制约问题,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构建银企合作的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政府搭建透明高效银企合作平台,形成银行和企业之间有组织、多形式、制度化的合作机制,有效解决政府、银行、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密切相互关系,推进银企合作,鼓励金融业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缓解企业资金紧缺状况,实现银企共赢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增长。
二、建立合作平台及沟通机制
(一)建立许昌市银企合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办公会议由市发改委、市人行召集,市科技局、财政局、企业发展服务局、统计局、商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和组织银企洽谈会工作,协调解决银行、企业之间的有关问题。
(二)加强市内金融机构与企业合作。每季度举办一次银企项目洽谈会或项目推介会,会议由市发改委、市人行组织召开,市银企合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市内各商业银行和有关企业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发布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项目推介、经济分析预测等信息,协调银行与企业提出的问题;金融部门发布国家货币政策、信贷政策以及金融宏观调控的政策信息,通报上季度银企洽谈会已签约的固定资产项目或流动资金贷款的履约情况;企业发布企业经营管理状况、项目进展、资金需求和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等情况;银企洽谈或签约。
(三)推进市外金融机构与企业合作。市发改委、企业发展服务局、人行、财政局、商务局、统计局每月至少要与驻郑股份制银行对口联系一次,向驻郑股份制银行推介企业和项目。定期邀请驻郑股份制银行来许,通过银企洽谈会、企业考察等形式,进行银企对接、洽谈,推进驻郑股份制银行与我市企业的合作。以市开发投资公司为平台推进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授信贷款。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企业发展服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建立项目储备、推介制度。结合我市“十一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划、当年重点项目计划和重点企业情况,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企业流动资金需求信息库制度,及时向市内各商业银行和驻郑股份制银行推介。项目储备库和资金需求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更新,新项目及时进入,老项目或不符合银行信贷要求的项目随时退出。同时,储备项目要定期不定期通过银行信贷网络系统进行推介和通过许昌市招商网、中国中小企业网(许昌)进行网上推介。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人行、企业发展服务局牵头落实。
三、奖励措施
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全市经济结构调整,推进银企合作,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将根据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情况,对金融机构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市人行牵头落实。同时要制订对市直部门对口联系驻郑股份制银行引资的考核奖励办法,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落实。银企合作联席办公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制度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把银企合作机制作为承载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协调的平台,促进银企合作机制的具体化、有形化操作,确保银企合作有进展、有实效,实现共荣共赢。
二○○六年七月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