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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7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7号
  • 【发布日期】2005-05-25
  • 【生效日期】2005-05-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7号




2003年1月27日,欧盟通过了《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种危险物的指令》(2002/95/EC,以下简称ROHS指令)和《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以下简称WEEE指令),要求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10类电子电气设备(含大家电、小家电、IT和远程通讯设备、家用电子设备、照明设备、电子和电气工具、玩具和休闲运动设备、医疗器械、监视和控制器具、自动售货机等)的生产者承担回收处理的责任,并要求在这些电子电气设备(医疗器械、监视和控制器具除外)中不得含有6种有害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其中,WEEE指令从2005年8月13日正式实施,ROHS指令从2006年7月1日实施。有关法规文本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

请各相关企业深入研究指令要求,积极应对,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正确加贴有关标志。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第一批具备该6种有害物质检测能力的实验室。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的可承担电子电气设备六种有害物质检测的实验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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