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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再循环冷却水系统(RCW)4号热交换器局部换管工作延长工期特许申请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8〕88号
  • 【发布日期】2008-10-23
  • 【生效日期】2008-10-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再循环冷却水系统(RCW)4号热交换器局部换管工作延长工期特许申请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再循环冷却水系统(RCW)4号热交换器局部换管工作延长工期特许申请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8〕88号)




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秦山第三核电厂RCW系统热交换器局部换管工作延长工期的请示》(秦三核安发〔2008〕24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和《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关于二号机组再循环冷却水系统(RCW)4号热交换器(2-7134-HX4004)局部换管工作延长工期的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在实施再循环冷却水系统(RCW)换管工作中,应提前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申请文件中承诺的4项措施安排热交换器的换管作业,以确保在两个月之内完成该项工作,保证核电厂运行安全。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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