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5〕49号
- 【发布日期】2005-05-26
- 【生效日期】2005-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帮助县(市)解决镇(乡)财政困难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帮助县(市)解决镇(乡)财政困难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4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帮助县(市)解决镇(乡)财政困难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帮助县(市)解决镇(乡)财政困难的意见
(省财政厅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实行分税分成财政体制以来,我省县(市)和镇(乡)财政收入持续增长,财政保障能力不断提高,有力地支持了县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但由于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国家政策调整、财力配置和财政支出责任不对称等原因,相当部分县(市)尤其是镇(乡)财政十分困难,集中表现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较低、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匮乏、债务负担较重、区域间财力差异较大等。镇(乡)财政困难已成为当前我省财政的突出问题之一,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帮助解决。根据财政部关于解决县(市)和镇(乡)财政困难的基本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建立财政激励机制的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和镇(乡)财政的激励、保障与约束。在激励县域财政经济加快发展的同时,不断提高县(市)和镇(乡)财政保障水平。加强和规范县(市)和镇(乡)财政收支管理,鼓励市财政加大对县(市)和镇(乡)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地区间差距,均衡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目标和原则
(一)基本目标。
通过省、市、县三级政府的共同努力,逐步提高县(市)和镇(乡)财政保障能力,确保县(市)和镇(乡)基本支出需要,缩小区域间财力差异,帮助县(市)解决镇(乡)财政困难。
(二)基本原则。
1.县(市)政府是责任主体。解决镇(乡)财政困难,应主要依靠县(市)政府,县(市)和镇(乡)要增强财政的自我发展和管理的能力。同时,省要给予指导和帮助,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要加大对县(市)和镇(乡)的财力支持和管理。
2.激励、保障、约束相结合。以保障基本支出需要为基础,既激励发展,又规范约束,强化监管,调动各级政府发展县域经济、解决县(市)和镇(乡)财政困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统一政策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在实行统一政策的同时,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办法,分类指导。
三、合理划分县(市)、镇(乡)政府支出责任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在进一步规范和界定县(市)和镇(乡)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县(市)和镇(乡)政府支出责任。凡属于省、市政府承担的支出,同级财政要全额保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县(市)和镇(乡);省、市政府委托县(市)和镇(乡)政府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专项经费,不留资金缺口,不得要求县(市)和镇(乡)政府配套资金;属于共同事务的,要尽可能降低财政困难县(市)和镇(乡)的资金负担比例;属于跨区域公共事务的,要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四、对财力薄弱的镇(乡)给予适当补助
(一)财力薄弱的镇(乡)及补助标准的确定。
以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以前的镇(乡)为基础,结合县(市)财政困难程度确定该县(市)所属财力薄弱镇(乡)的比例及数量,县(市)完成县(市)和镇(乡)财力平衡任务后,省按核定的财力薄弱镇(乡)的数量,以每个财力薄弱镇(乡)平均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县(市)所属财力薄弱镇(乡)的比例从第二年起每年递减5个百分点。
(二)县(市)要积极解决镇(乡)的财政困难。
县(市)必须将省的补助资金统筹安排到所属镇(乡),用于解决镇(乡)财政困难,提高镇(乡)财政保障能力。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实现县(市)和镇(乡)之间财力的相对均衡。2005年镇(乡)人均财力必须达到县(市)人均财力的65%,以后每年提高4个百分点,直到县(市)和镇(乡)人均支出水平基本均衡,镇(乡)人均财力达到县(市)的85%以上。县(市)和镇(乡)要充分利用省的补助政策,大力发展县域经济,通过发展逐步解决镇(乡)的财政困难。
(三)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的拨付。
省的补助资金每年分两次拨付,年底考核达不到上述指标要求的,省财政将暂停拨付下一期补助资金。
各地要加大撤并镇(乡)力度,积极精简财政供养人员。县(市)必须达到上级下达的并镇目标,才能获得省的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并镇后省的补助资金不减。
(四)财力薄弱镇(乡)的补助范围。
省补助财力薄弱镇(乡)的范围为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的市、县(市)及恩平市。
(五)财力薄弱镇(乡)的补助期限。
补助资金全省每年控制在3亿元以内。补助政策一定3年。
五、鼓励市本级财政对县(市)和镇(乡)实行财力性转移支付
在保持现行市对县(市)财政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对市政府为弥补县(市)和镇(乡)政府财力缺口、缩小市与县(市)间财力差距而实行的新增财力性转移支付,省将视各市的财政困难程度以及其与所属县(市)间人均财力水平差异的情况,按照一定的系数给予奖励;奖励数额最高不超过市政府新增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50%。对人均财力水平较低的市本级财政,省奖励系数较高,反之,则较低;对市与所属县(市)间人均财力差异较小的市本级,省奖励系数较高,反之,则较低。
(一)对市本级财政对所属县(市)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奖励。
对市本级财政,2003年人均可支配财力低于或等于2.5万元的,按1∶1.5的系数计算奖励,高于2.5万元的,则按1∶1的系数计算奖励。同时,2003年市本级财政人均财力与所属人均财力最低的县(市)的比值小于或等于2.5的,按1∶1的系数计算奖励,大于2.5的,则按1∶0.6的系数计算奖励。按两项奖励系数各占50%的权重计算确定综合奖励系数(简称综合系数)。实际奖励额如下:
某市奖励额=5000万元× 某市新增财力性转移支付×综合系数
───────────────────
∑各市新增财力性转移支付×综合系数
(二)对市本级财政对所属区的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奖励。
省统一按1∶0.5的系数计算奖励。实际奖励额如下:
某市奖励额=5000万元× 该市新增对区财力性转移支付×系数
───────────────────
∑各市新增对区财力性转移支付×系数
以上两项奖励资金由市分配到所属的县(市、区)用于平衡财力差异。
(三)奖励范围。
奖励范围为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市本级。
(四)奖励期限。
省奖励资金每年控制在1亿元以内。奖励政策一定3年。
六、帮助县(市)解决镇(乡)财政困难的其它措施
(一)认真落实财政激励机制的各项措施,兑现各项奖励政策,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支持和鼓励县(市)和镇(乡)政府做大做强县域经济财政。
(二)整合现行省的有关财力性补助政策。将省对困难县(市、区)的一次性困难补助以及华侨农场专项补助列入财力性固定补助。
(三)除中央另有规定外,对各类专项拨款,今后省市各部门一般不得要求县(市)和镇(乡)政府配套安排。同时,省市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加强政策协调,既为县(市)和镇(乡)办实事,又不增加县(市)和镇(乡)政府的支出压力。
(四)积极解决影响县(市)和镇(乡)财政运转的突出问题,包括延长中央专项再贷款归还期限等。
七、帮助县(市)解决镇(乡)财政困难的约束机制
(一)合理确定县(市)和镇(乡)财政支出顺序。县(市)和镇(乡)财政资金首先要用于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政权正常运转和社会保障对象补助等支出需要;其次,要用于安排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支出;第三,要根据财力的可能,多安排用于改善人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支出。各地要坚决杜绝各种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否则,一经查实,省财政将扣减奖励和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奖励和补助政策的资格。
(二)加强对财政激励机制和配套措施明确的各项奖励和补助资金的管理,除政策另有规定外,此类奖励和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解决县(市)和镇(乡)财政困难。同时,要加强对财政激励机制和配套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检查,坚决查处市县虚报财力指标套取省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的行为。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市县,一经查出,省财政将扣减奖励和补助资金,或不予奖励和补助。
(三)市财政一律不得通过调整财政体制或在体制外向县(市、区)集中财力。
(四)县级财政要在每年的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大报告省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本地解决县(市)和镇(乡)财政困难的情况、措施和成效。
八、配套政策
(一)推进镇(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各地要根据取消农业税后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大力推进镇(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建立农村基层政权运转的财力保障机制。
鼓励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的镇(乡)推行“镇财县管镇用”的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在保持镇(乡)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采取“预算共编、账户统管、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等管理方式,由县(市)级财政统一管理、监督镇(乡)财政收支。对积极推行“镇财县管镇用”的县(市、区),省将给予适当奖励。
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有条件的镇(乡),可以进行“村级会计代理制”改革试点,试行由镇(乡)代理村会计。
(二)积极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完善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财政供养人员的控制管理。县级财政要编制综合预算,将县(市)和镇(乡)政府所有政府性资金都纳入预算管理,不断提高预算的完整性、透明性;要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整合财政资源,统筹安排使用县(市)和镇(乡)政府财政性资金,增强财政保障能力。要进一步扩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施范围,特别是财政困难的县(市)和镇(乡)要加快实施;要依法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制度实施范围,着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要硬化县(市)和镇(乡)财政预算约束,没有预算不得随意支出。
(三)强化债务管理,积极化解债务。
要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年度债务余额达到或超过当年财政可支配财力的地区,除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借新债或变相借债(含担保),不得要求镇(乡)村借债、贷款上项目。要制定和完善县(市)和镇(乡)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和预警机制,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努力提高政府债务管理水平。要积极消化县(市)和镇(乡)政府债务,预防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九、以上意见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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