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5〕44号
- 【发布日期】2005-05-30
- 【生效日期】2005-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产煤地区农村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问题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产煤地区农村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问题的意见
(黔府办发〔2005〕4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由于市场供需矛盾突出,煤炭价格上扬,造成农民购买生活用煤费用增加,一些地方 贫困农民生活用煤发生困难。为进一步解决好农村贫困农民生活用煤困难问题,经省人民政 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 分认识解决好农民生活用煤困难问题的重要性。按照属地管理、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解决辖区内农村贫困农民生活用煤的责任,采取政府补贴、救 济等方式,重点解决好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和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困难户等贫 困农民的生活用煤问题。对贫困农民生活用煤的补贴采取直补到户的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相应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批。?
二、县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努力筹措补贴、救济资金。各产煤县(市、区)贫困农民生活用 煤的补贴资金可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资金中列支,产煤地区非产煤县(市、区)从所在地 (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资金中协调解决。?
三、各有关地区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省物价局 要会同省监察厅、省煤管局制定监督管理的办法,并加强督促检查,要严格财经纪律,严肃 法纪,规范操作,确保贫困农民切实得到帮助。?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生产用煤价格的监督检查,防止少数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哄抬煤 价。?
四、加强煤矿生产和组织调运,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家庭生活用煤供应。煤炭资源富集的地区 ,小煤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通过技改扩能,提高产量, 降低采煤成本,增强对农民生活用煤的供应保障能力;大型国有煤矿要积极组织生产,协助 和支持地方政府做好农民生活用煤的供应和保障工作,按县级政府对贫困农户用煤指导价出 售一部分煤炭供应农村家庭作 为生活用煤,同时提供部分用于解决贫困农民生活问题的低价 煤。煤炭资源贫乏地区,通过加强煤炭调运,保障供应。?
为切实保障农民生活用煤的供应,对确有煤炭资源且煤矿布局又不合理的县(市、区),可 在现有煤矿总数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严格核准权限,合理调整煤 矿布局,依法规范建设。
要大力发展薪炭林、积极推广沼气等新型能源,积极推广型煤、节能灶具等方式,通过多 种办法解决农村家庭燃料问题。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树立节能意识,倡导群众节约能源。?
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型煤矿建设项目法人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04〕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办新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 门要继续严厉打击无证非法煤矿,对存在无证非法煤矿的地方,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追究县(市、区)、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家庭生活自用煤采挖管理的通 知》(黔府办发〔2000〕172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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