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5〕92号
- 【发布日期】2005-05-30
- 【生效日期】2005-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安排汕头市休渔渔船和贫困渔民补助资金及物资的通知
关于安排汕头市休渔渔船和贫困渔民补助资金及物资的通知
(汕府〔2005〕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我市伏季休渔期间渔民的生活,保证休渔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渔区社会稳定。经研究,由市政府安排财政资金300万元,专项用于补助休渔期间的休渔渔船和贫困渔民的资金、物资补助及休渔工作经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休渔期间的休渔渔船及贫困渔民补助270.35万元。其中81.25万元用于补助休渔期间的休渔渔船,189.1万元用于购买大米和食用油救济贫困渔民。
(一)休渔船的补助
1、休渔船的补助条件。补助的条件为休渔期间的“三证”齐全的休渔渔船。 “三证”不齐渔船、“三无”渔船及其它违规渔船(包括去年休渔期间不遵守休渔制度出海生产的休渔渔船)不列入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按照休渔渔船大小及作业方式不同,分别补助拖网渔船每艘800元、围网渔船每艘1600元、其它休渔渔船每艘300元(具体见附表1)。
(二)贫困渔民补助
贫困渔民以实物(大米、食油)形式进行补助。根据今年各地的实际情况,由市下达各区县贫困渔民补助户数,每户按大米140斤,食油5升的标准安排(具体见附表2)。
二、发放形式及要求
(一)休渔渔船的补助
1、由区县海洋与渔业局向当地财政局提供休渔船船主名册,并在当地农信社为船主开立银行存折。
2、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拨付给区县财政,再由区县财政通过当地农信社存入各休渔船船主存折户中。
3、银行存折由区县海洋与渔业局发到休渔船船主手中。
4、各区县海洋与渔业局在发放前7日将发放对象及金额在渔村显眼地方张榜公布。
(二)贫困渔民的补助
1、各区县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各镇(街道)的实际情况,将市下达的贫困渔民补助户数下达给各镇(街道),并组织各镇(街道)做好筛选工作。贫困渔民名单由区县海洋与渔业局收集整理后,连同联系电话于6月10日前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2、补助贫困渔民的大米、食油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市海洋与渔业局监察室派员参加此项工作,6月20日前完成采购工作。由供货单位直接运载至指定的镇(街道)或村(居)委,由区县海洋与渔业局配合镇(街道)或村(居)委验收交接,按时足额发放到渔民手中。
3、各村(居)委会应于发放前7天将发放对象以及物资数量在显眼地方张榜公布,确保整个发放过程公开、公正。
(三)发放过程要造表登记,群众领取补助资金及物资时要签名并留下联系电话,以便检查组对帮扶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四)加强对补助资金、物资发放工作的检查监督。各区县政府应确保专款、专物专用,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行为。市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局将成立联合检查组,负责对补助资金及物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资金补助与实物发放工作须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
(六)市海洋与渔业局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电话:0754-8566240
三、各区县政府要重视做好休渔工作,关心渔民的生活,参照市的做法,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休渔期间的特困渔民和休渔渔船的物资及资金补助,确保休渔顺利进行。
四、休渔工作经费29.65万元。用于休渔前的宣传、布置、检查,休渔期间管理、监督和巡航等费用。
附表:1、休渔渔船资金补助安排表
2:困难渔民实物补助安排表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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