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2005〕50号
- 【发布日期】2005-05-31
- 【生效日期】2005-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
(粤府〔2005〕5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五大以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把精神文明建设落到基层”的重要精神,大力推进基层文化建设,逐步完善基层文化设施,不断壮大基层文化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文化活动,基本形成省、市、县、镇四级群众文化网络。但仍存在文化设施和资源总量不足,基础相对薄弱,地区发展不平衡,基层特别是农村地区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比较贫乏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粤发〔2003〕1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基层文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基层文化建设工作的领导
基层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文化大省的重要内容。加强基层文化建设,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巩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帮助基层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实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九届二次全会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部署,切实加强领导,把基层文化建设作为全局性、战略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乡建设整体规划,纳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的领导机制。力争到2010年,全省基层文化建设主要指标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实现组织机构网络化、文化设施现代化、文化工作制度化、服务对象社会化、活动形式多样化的新格局。
二、加快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要切实重视基层文化设施的建设工作,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推动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与当地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广州、深圳等大中城市以及珠三角地区各县(市、区)要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备的现代化基层文化设施。东西两翼和山区的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要立足本地实际,力求实用,突出特色。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要重心下移,贴近基层,在远离城市和文化繁荣地带的地区要建设文化网点,提高基层文化设施覆盖率。
按照国务院“市有群众艺术馆、图书馆、博物馆,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乡有文化站”的要求,至2010年,全省基本建成和完善市、县、镇、村四级公益文化设施网络,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站达到国家一级以上标准;东西两翼和山区80%以上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文化站达到国家一级以上标准。
公益性文化设施要逐步向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一级延伸。每个行政村要建有文体广场、文化活动室、图书室、宣传橱窗等设施;城市社区要建设配套文化设施,每千户以上的居民小区要建有一个具文化、体育、娱乐、休闲功能,便于群众参与的综合性文化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居民住宅区,要按照《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196号)的要求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经所在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统一移交管理和使用。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基层文化设施的利用率。积极动员机关、学校、企业将内部文化设施向社会开放,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
三、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要引导基层群众,广泛开展喜闻乐见的健康的文化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公共文化服务。省要继续办好广东省群众戏剧花会、群众音乐舞蹈花会、少儿艺术花会以及“百歌颂中华”合唱活动、老年文化艺术节等具有导向性、示范性的品牌活动。各市、县(市、区)、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举办群众喜闻乐见、具有浓郁岭南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各类文化活动,并不断提高活动质量,形成一批基层文化活动品牌。
大力开展广场文化活动,促进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农村文化、老年文化的发展。各级文化部门要不断吸收先进的文艺形式和服务手段,利用现代科技增强群众文化活动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各级专业文艺院团、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及各类民间文艺演出团队要积极探索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文化下农村、进社区的新方法和新形式,推动先进文化传播。加快建设以省群众艺术馆为龙头的送戏下乡流动服务演出网,深入基层为群众送戏、送书、送电影、送文化科技知识。
扩大群众文化受益面,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对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文化艺术活动的管理和科学指导,制定扶持政策。二是要开展面向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的各种文化活动,引导和充实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三是要把外来人口,尤其是外来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同时,要保证低收入的人群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享受最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
进一步贯彻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落实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和用地,做好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确保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保障基层群众开展文化活动的需要。
四、进一步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原则,全面实施文化部、财政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加强对广府文化、潮州文化、客家文化、雷州文化、侨乡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等的保护、研究和开发利用,进一步弘扬我省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的精神,切实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开展对我省民间文化资源的调查研究,合理开发民间文化资源,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机制,重点抢救濒危文化遗产,推动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融入现代日常生活。结合文化部 “中国民间艺术之乡”的命名工作,继续开展创建“广东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和 “优秀民间艺术师”的评选活动。至2010年,全省创建80个以上的“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和200个以上的“广东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
五、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
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保护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制定文物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文物的专项保护规划,建立重大文物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文物普查、征集、考古发掘,以及对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项目的建设工作;发挥文物在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做好文物普查登记、馆藏文物清仓建档和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划定的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建立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工作;推进文物安全防范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省、市、县、镇四级文物保护网络;继续办好流动博物馆,建设一批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六、实现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共建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5号)精神,建设文化信息资源服务网络,依托基层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乡镇和社区文化站、村文化室(文化中心)、校园网和有线电视网,建立科学的文化信息资源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大力发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中心和基层服务网点,全面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广东省数字图书馆建设。至2008年,各县(市、区)基本建成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分中心,70%以上的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完成基层中心建设,有条件的村文化室建立基层服务点。同时,加强与港澳地区的合作,建设粤港澳三地文化信息资源互动共享的网络平台。
以广东省立图书馆为龙头,发挥省、市图书馆对基层图书馆的指导、辐射作用,优化图书馆文献资源结构和布局。要加快公共图书馆的藏书建设,至2010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市的市级图书馆藏书达到80万册以上、县级图书馆藏书40万册以上,欠发达地区地级以上市的市级图书馆藏书60万册以上、县级图书馆30万册以上。同时,加快广东流动图书馆的建设。
七、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文化队伍
实施“人才兴文战略”,完善基层文化事业组织机构网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文化队伍。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基层文化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切实改善基层文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鼓励和吸引优秀文艺人才到基层文化单位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着力培养一大批立足基层、有开拓精神的基层文化领头人。建立健全群众艺术、文化馆(站)等的工作岗位规范,逐步推进文化工作人员专业化。鼓励和倡导社会自办文化,培养和发展社区民间文艺社团和农村业余文艺队伍,逐步完善城市社区文化指导员和农村文化辅导员制度。
进一步贯彻落实文化部、广电总局关于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的要求,切实解决农村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省建立流动电影库,每年分片定期向农村安排放映电影拷贝。各地要建立和巩固农村电影放映队伍机制,确保农村电影放映工作落实到位。
八、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省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粤府办〔2003〕98号)精神以及第八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发展文化事业的决议》中提出的文化事业经费“不低于当地财政总支出的1%”的要求,把基层文化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基层文化事业发展经费的足额投入。2004年至2008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补助我省困难地区农村电影放映事业。从2005年至2008年,省财政将投入1亿元扶持我省东西两翼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公益性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各地也应安排资金完善当地文化设施的建设。
结合人事部、文化部“文化先进县”评选以及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评估定级等工作,继续做好“广东省先进文化县”、“广东省文化强镇”工作,推动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对基层文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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